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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物被狗咬 超市赔付医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5日01:57  扬子晚报

  本报讯 日前,南京市民张女士在超市购物时,不慎被一只宠物狗咬了,结果,超市方以找不到狗主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今年4月16日,市民张女士来到南京江宁区一家超市购物,当她蹲在地上挑选水果的时候,突然一只白色的宠物狗窜过来,朝着她的左手背处就狠狠地咬了一口,等张女士去找咬人的小狗时,这只狗早已经跑掉了。

  看见有人受伤,这家超市的工作人员立刻拿来碘酒为张女士手背进行消毒,在一番消毒擦拭之后,张女士便自行回家了。可是第二天,张女士突然发现被狗咬过的伤口处开始红肿发炎,感到事态严重的她,立即赶到超市想寻找咬人狗的主人,但是没有找到。在家人的提醒下她又去医院做了检查,检查诊断后需要打狂犬疫苗针,价格为300元左右。

  张女士觉得很委屈,自己在超市买东西,莫名被咬了一口,还要自己贴钱治疗,而现在根本就找不到狗的主人,于是就要求超市赔偿。对于赔偿一事,超市负责人表示,狗是顾客带过去,并不是超市所有,因此并不该由超市进行赔偿。

  于是,张女士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张女士认为,商场、超市是公共场所,宠物是不能随便进入的,超市应承担她打狂犬疫苗的费用。

  但是超市负责人表示,作为超市方面,他们也是明文禁止携带宠物狗入内的,但是,买东西嘛,一会就好了,也没想那么多。而且张女士被狗咬了之后,他们也立即做了伤口处理,至于赔偿当然是应该去找狗主人,再说养狗的也不是超市,因此张女士受伤不应该由超市负责。

  对于双方的说法,消协工作人员分析后认为: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十一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张女士被宠物狗咬伤是在超市里发生的,超市让宠物进入本身存在过错行为,所以超市有一定的责任。对于事后超市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向宠物狗主人索赔是超市方面的事。

  最终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超市承担消费者张女士打狂犬疫苗300元的费用。对此,消协提醒各大商场和超市不要让宠物随便进入公共消费场所,一旦发生此类宠物伤人事件,商场超市逃脱不了责任。根据《消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商场和超市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王锐 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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