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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将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9日22:32  红网

  红网长沙5月19日讯(记者 李慧芳)倘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批准,长沙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都将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还贷确有困难的职工还可以提供贴息贷款。5月19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

  长沙首创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运作、监督相分离模式

  《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了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创设了住房公积金监委会,规定管委会和监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没有从属关系,对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和运作实施有效的监管,这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地方立法实践中属于首创。

   还贷困难职工可申请贴息贷款

  除长沙本地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条例》还规定,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长沙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也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单位,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金的单位,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单位,都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条例》规定,企业在预售或者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职工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对还贷确有困难的职工,还可以提供贴息贷款。

  低保居民可提取公积金账内余额

  对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情形,《条例》也做了相应规定:

  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住本市廉租房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的。

稿源:红网 作者:李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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