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上海维权律师严义明被不明身份者殴打。
◆2008年4月,重庆维权律师周立太的深圳分所遭黑社会围堵……
◆这是见诸各大报端的公开报道,而私下的屡遭恐吓或者无形施压恐怕就不为公众知晓。公益之路绝非平坦顺遂,维权之举也未必都等同于守护正义。
◆他们被有的人斥为刁民,却被有的人树为英雄。
◆他们是复杂的,他们目睹了颠沛的众生、进退的权力、纷繁的人性,同时亦亲历法治中国的碎步向前。
上海,严义明律师在办公 本报资料图片
公益诉讼词条:
公益诉讼是一个舶来品,也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术语。其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美国伴随着公益运动的展开而广泛使用了公益诉讼术语,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进行的诉讼被概称为公益诉讼。
“刺头”总是不受欢迎的
4月14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在其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内遭三名不明身份人员持铁棒袭击,造成右肩肩胛骨骨折,并有多处受伤。
严义明素有“中国股市维权第一人”之称,他的遇袭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公益律师生存状况的关注。他上一次备受关注是因为他要求发改委公布四万亿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内容。
事实上,公益律师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
在中国法治图景中,他们或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或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而四处奔走;或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或为业主维权与房地产开发商打官司;或为伤残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在公众眼中,他们是一群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律师或个人。
但他们很难算是严格的法学意义上的公益律师,因为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公益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组织。但他们都是热心公益诉讼的人士,在制度尚需完善的时代背景下,他们试身其中,在争议中摸索前行。
律师周立太就是一个颇有名气的“摸索者“。13年间,他多次折返于重庆和深圳之间。2005年,在无奈离开3年后回到深圳,周立太开办了分所。言及那次离开,周认为是“我感觉无力支撑下去”。
此后,深圳一官方杂志以煽情笔墨呼吁“留住周立太”——“对健全深圳的法治环境,周所做的工作有好处而无坏处”。
周立太涉足深圳之前,几位农民工因为权益受损走上法庭,被迫无奈者更习惯于威胁企业主或静坐政府门前的极端方式。周立太通过系列诉讼改变了深圳市两名外来民工5级伤残仅赔偿3万余元的历史,曾代表农民工告遍深圳的政府部门,甚至引发国家六部委联合调查整顿当地的安全生产秩序。
2008年4月,周立太的深圳分所被身份不明人员围堵大门,甚至霸占办公室,强求律师解除农民工维权合同,“吓得我的律师四处躲藏”,周立太只身一人前往开庭,“我是一个不怕死的人”。
严义明被袭,周立太折返于渝深两地,都是受制于或显或隐的压力。此种压力有时不可言明,而有时则是确凿的同行评价:“刺头”总是不被欢迎的,但是“刺头”的存在是推进法治所必需的。
律师们的公益上书
事实上,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处境与公益人士的处境一样窘困,绝大多数公益诉讼都以败诉告终,另有不少公益诉讼未被立案。
尽管迄今只有两次胜诉,但郝劲松已算是这个队伍的幸运者。他的两次胜诉均是借“发票”之名拷问垄断——一次是借地铁如厕索讨发票未果,一次借火车消费不开发票为由。胜诉数月后,火车上出现了一种特制的专用发票。
之所以将矛头指向“火车消费不开发票”,郝劲松自己的总结是“以小博大,借题发挥”。 “你必须找一个能够打赢的且法理上站得稳的。”郝劲松自许“法治先锋队”,“如果我们每次都打败了,那么老百姓会说专业人士尚且如此,老百姓可怎么办。”
这样的胜诉在公益诉讼中是弥足珍贵的,郝劲松的其他诉讼多被裁定不予立案。2006年,郝劲松告铁道部未召开春运价格听证会,但法院不予立案。郝就写了《致铁道部部长的公开信》。“很多人认为公开信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不是法律的方式,是乞求的方式”,而郝劲松认为他是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建议权。公开信经网络和其它媒体传播,数日之后,铁道部宣布春运不涨价。“这是多方合力的结果,铁道部尽管少收了3亿,但政府却收获了民心”,郝认为。
“上书是一种理性的公民表达”,律师周泽认为。他在三鹿奶粉事件后的上书曾引发海内外关注 ——《致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的公开信》,列举三鹿事件中质检总局的种种失职,敦促李引咎辞职。巧合的是,几天后李长江宣布辞职。
律师刘晓原亦有蹊跷经历——川震数月后,刘给教育部写信,呼吁授予为保护学生而遇难的教师“烈士”称号。15天内,教育部某处长打来电话告知刘,所提建议甚好,必定谨慎研究。
但并非每次上书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刘晓原多次上书均未果,甚至有部门官员强硬表示,任何上书皆不回应。
游走在公益与商务的边界
公益维权应不应该赚钱?周立太没有给出答案。
有人斥责他“借弱势群体谋财”,也有人说如此经营势必难以持续。“我可以很负责任地说,周立太这三个字在百度上能够搜索出两万多条,但是我在银行没有一分钱存款。”周立太说。
周立太最大的无奈是,至今还有上百位农民工拖欠500万元律师费讨要未果。他甚至为此写下文章《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引发纷纭时议。“有些政府官员恨我,有些企业主要杀我,我都能理解,农民工不理解我就很麻烦。”周立太曾有过写书的想法,书名初拟《周立太的无奈和当事人的无奈》。
周至今累积的外债已有150万元之巨。这类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是否能得到社会捐助?“中国的商人从来没有给过我一分钱,”周立太说,“他们捐助是追求回报的,我不可能做到,相反我还招他们忌恨。”周立太的律所至今只能勉力维持。
与周立太不同,另有部分公益律师已在商业性法务中完成了积累,以商业性的经营收入弥补公益维权成本。
热心公益诉讼的严义明就是这样的律师。“我个人的法律服务收入连续多年在中国律师界都应该是前100名吧。”他对南方周末记者坦然作答,这是高得足以令普通人吃惊的数字。
以他在律师界的声望,“我根本不需要通过公益行为来宣传自已”。相反,由于所做的“公益性法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监督政府,他因此丢掉了一些多年的外企客户。
不过,严义明并不担心生意。严义明的商务性案件的收费都价格不菲。他曾是周正毅的辩护律师,“那个案子可不是公益的,我的收费标准还不低”。
事实上,“公益”和“商务”的边界历来是争论的焦点。
身处律师圈,商业和公益的分化现状让周立太情绪复杂。他的律所里“都是农民自学法律拿到律师资格的”,而其他工作人员也多为周收留的伤残人士。城里出身的年轻人在实习期满都会离开。律所的运作模式也颇为奇特——统一接案、统一吃住、统一发工资,“恐怕全世界找不到第二家”。
年轻律师收入微薄,“一个月就两千多块钱”。周算了一下先后离开的年轻律师,“刚好走了108人”。周的律所接不到其它商业案件——“我不准我的律师勾兑,我们不能成为司法腐败的推波助澜者”。
而同行的冷眼旁观也让周立太陷入孤立。2008年9月,周立太指斥深圳中院新规将伤害外来农民工权益,并上书全国人大,结果深圳5200名律师中应者寥寥。周立太无奈地在博客中留书一篇——《不得不对深圳律师说两句》。
“谁会要一个动辄起诉国家部委的人”
与周立太不同,郝劲松,一直以青年法律学者自许,并非执业律师。两人相同的特点就是因公益诉讼频繁在媒体上亮相。13年间,关于周立太的报道超过2000次。
能熟练地借用各媒体的话语特点是维权律师们的共同点,“周立太对外国人怎么说,对媒体怎么说,对政治家怎么说,已经被训练成熟。”有评论如是说。采访过程中,周立太没有拘束,偶有激烈言辞,甚至夹带过量的粗口——他知道媒体有自身尺度,自觉地会过滤掉。
“我甚至在中央台的节目里面骂娘,还被不相干的人举报给司法局领导。”周立太说。
而在其他的公开场合,特别是面对外国友人和政治家的时候,周的发言会审慎许多。“我作为一个‘民工律师’能够走13年,说明了中国社会的宽容和法治的进步。”周立太往往以此作为演讲开场,他多次受邀访问欧美。
相较前述二人,因为多关注刑事冤案,案涉敏感,媒体空间相对不大,所以刘晓原更愿意在网络上发言。去年杨佳袭警案后,刘晓原在博客及时向网民报告审判进程,“最高时每天点击率过万,而且是在没有任何推荐的情况下”。
“北京没有律师比我在博客运作上更如鱼得水”,刘在网络上被热捧,现实中却遭遇尴尬。刘所在的忆通律所被要求停业整顿,由于其“网络义士”形象,当时想转投友所,也被婉拒。
相同尴尬也在郝劲松身上出现,曾在中国政法大学读研的郝感叹找工作时的感受:“你说谁会要一个动辄起诉国家部委的人,谁愿意要这么较真的人?”
从江湖到庙堂
很多时候,作为“刺头”的公益律师并不能得到来自官方的肯定,但佟丽华除外。他曾被北京市司法局记过个人一等功、被评为中国十大法制人物。在公益诉讼的江湖里,这位十几年来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律师被业内人士理解为“他做的东西有益社会,又不会得罪政府”。
事实上,公益维权者从专注个案,到进入体制内建言也渐成趋势 。
郝劲松曾在2007年自荐竞选海淀区人大代表,但并未当选。许志永早在2003年就获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彼时更是连同其他11位自荐参选者被唤作“12壮士”。5年之后,许获连任。
许志永坦言自身定位是一个公共服务的活动人士,当选前后生活并无改变。“如果社会渐趋进步,学院里的人会出现分化的,有人专心做学问,有人离开学校从事公共服务。”许说。他所负责的公盟已成为公益性诉讼中颇为活跃的团体。
“现阶段当选人大代表不等于进入体制,因为数量太少,更不用说借此做公益的体制内资源,”一圈内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然我们也乐于看到热心公益的法律人能够更多走近政治。”
事实上,在公益律师的圈子里,并非所有人都对进入体制内表示赞同。“我是个在政治上不求上进的人,我只管打官司。”有致公党党员身份的周立太从未出席党员会议。他坦言自己更习惯用个案促进社会,靠媒体建言政府。
立法困境与未来期许
公益诉讼在中国是一个非常年轻的词汇。公益诉讼最早可追溯至1996年1月,福建市民邱建东状告邮电局多收他6毛钱,索赔金额为1.2元。13年间,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公益诉讼的队伍之中,业内人士评价,目前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一直都伴随着争议前行。
在我国的公益诉讼中,经常在最基本的问题上面临困境,原告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一位法官坦言:“面对公益诉讼,尽管从感情上我支持他们,但从法律上,有些起诉必须驳回。现行诉讼法规定,只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起诉的权利。”这同样也是很多法官讲到个人公益诉讼时十分无奈的表态。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在美国,公益诉讼的原告有两类:一类是检察总长,一类是公民,企业和各种公益团体。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公益诉讼由国家机关 (主要是检察机关)提起,原则上不允许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并可以上诉。
在我国,公益诉讼立法屡屡被提及,但是始终未进入实质推进阶段。载入民事诉讼法教材被专家们称为“公益诉讼鼻祖”的是1997年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检察院办理的国有资产流失案,首开公益诉讼之先河。嗣后,全国多省检察机关纷纷效仿,初步改变了公共利益无人保护或保护不力的现状。由于缺乏法律明确依据,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在2005年年初走到了尽头,这是缘于最高法院的一纸批复,此批复指出,法院不再受理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至此,所有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也都被叫停,公益诉讼仍然陷入立法不足的缺位遗憾中。
一位律师用“很成问题”来形容公益诉讼在法律上的定位,“我们没有一个商业模式,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集团诉讼,更没有一个惩罚性的制度安排。”
但是,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努力一直都有人在做。
在2005年10月16日结束的“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国际研讨会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律师宣读了研讨会形成的《公益诉讼苏州宣言》,这是中国律师第一次在公益诉讼领域中推出的行动宣言。
吴革是此次会议的组织者,在他看来“个案的胜利更有利于法律文化传播”,“一个好的案例通过媒体,比发小册子、送法下乡好得多,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部立法。比如牢头问题,一个躲猫猫案件胜过修改刑事诉讼法;还有孙志刚案件,改变的是收容遣送制度;像许霆案件,虽然他在广州,但是我们谁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许霆……”
之所以将希望寄托于个案的推动上,一专业人士的理解是,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不是那么容易,背后有很多的利益纠葛,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期待公益立法,所以只能通过个案来促进制度的改进。
事实上,公益性诉讼的相关法律实践已渐成气候。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黄金荣认为,目前公益诉讼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环境保护及教育权利。“之所以集中在这些领域,是因为这些领域问题比较多,容易提起诉讼,法院也比较容易受理,媒体也愿意报道。”黄分析。
这些公益诉讼,正在逐渐改变垄断行业等利益集团的一些不合理行为。
公益律师对这种局面亦抱有未来的期许。
鉴于长三角的劳动用工状况,周立太想在浙江嘉善再开分所,“继续为农民工维权”。
郝劲松仍忙于“打虎”,最近他又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公开持续一年多的关于华南虎的调查结果以及费用支出。他也希望有更多法律人投身公益维权,“不能让老百姓觉得每年跳出来的都只是郝劲松”。
许志永负责的公盟正在探索更好的运作模式,“无先例可循”,散布全国的公盟志愿律师的队伍也在壮大,“本土问题本土解决是我们倡导的方向”。
一维权律师甚至说,我很反感我这些广义上的同道把自己的环境烘托得很可怕,“我不希望把自己忽悠成顶天立地的律师,但是我希望在中国法治前行的道路上,留下自己的印迹”。
(本报记者黄秀丽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