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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埔夺命车祸肇事车主被起诉 司机仍未寻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31日13:3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31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本月24日香港大埔吐露港发生一死三命危的夺命车祸,警方30日晚落案起诉自称“车主”的48岁男子一项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6月1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应讯。

  事件中,一辆四驱车涉嫌“超额”载着6名男女,驶经大埔吐露港近鹿茵山庄对面时,被突然切线的平治房车撞至打转,房车司机事后逃去无踪。10小时后,一名48岁赵姓男子到上水警署自首,自称是涉案平治的“车主”,但没有供出“司机”下落。

  警方称,目前仍未寻获“司机”,呼吁新界的士司机当日凌晨3时半至4时半,若曾接载一名年约45至55岁男子,他身高1.60至1.65米,体重约140至150磅,中等身材及蓄短发,另身穿白色有领衬衣,带着一个斜挎袋,可致电与警方联络。

  车祸引致29岁男子倪铭坚身亡,其女友陈佩玉(29岁)及另一对男女重伤命危。经连日抢救后,陈某30日仍然危殆,另外两名伤者则转为情况严重。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是针对“司机”的控罪,若要控告“车主”或某人,控方需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被告曾“操控”车辆并犯错,否则难以入罪。他指出,对司机以外的人士,该控罪应加上“协助教唆”、“促使他人”或“串谋”等字眼,以作区别。

  陆伟雄称,警方需有足够证据才能提出控罪,一般车祸而言,车上必定留有司机驾车的痕迹,例如指纹、衣物纤维、个人物品等。另外,汽车驶经的地点,例如停车场或公路,闭路电视可能拍到司机容貌,令犯人无所遁形。蓄意逃避刑责者,一般会被判较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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