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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发布施行 七情形问责四情节从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3日06:15  大众网-齐鲁晚报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发布施行

  孟学农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发布施行

  张建民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发布施行

  李长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文件指出,《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问责对象包括国企领导

  《暂行规定》指出,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此外,考虑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管理职权,其行为也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以上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对问责决定不服可申诉

  《暂行规定》指出,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暂行规定》指出,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暂行规定》还指出,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被问责后不得随意安排

  《暂行规定》指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暂行规定》指出,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暂行规定》指出,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问责方式分为五种

  《暂行规定》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在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当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的衔接作了规定,即:“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介绍,《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都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责决定应向社会公开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暂行规定》还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并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 ,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 )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暂行规定》还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相关链接

  “问责风暴”推动引咎辞职

  2003年,包括原卫生部长、北京市长在内,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被罢官去职;进入2004年,对失职官员的追究力度不断加大。2008 年以来,又有包括省部级干部在内的数百名官员,在重大安全事故和责任事件中“ 负有责任”受到追究。另外,一些无所作为的“太平官”也会被罢官去职。

  据《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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