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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弹性工时”不再是笔“糊涂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4日06:42  荆楚网-楚天金报

  

图文:“弹性工时”不再是笔“糊涂账”
图文:“弹性工时”不再是笔“糊涂账”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图为:若不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如空姐、列车员岗位,即须按《审批办法》进行报批(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丁玥 通讯员蒋忻、宋欣然 实习生王颖新

  “加班就一定得有加班费;季节性、周期性行业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再是‘糊涂账’”。昨日,就9月1日将实施的《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下简称《审批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这样表示。

  机关事业单位“弹性工时”也被纳入监管

  据悉,为规范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审批办法》在规定企业经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外,还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都纳入审批办法进行监管。通过规范这部分用人单位工时制度,减少因工时制度引发的劳动争议。

  据了解,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都属于“弹性工时”制度,是相对于标准工时而言,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弹性工时”须经员工本人签名

  劳务派遣机构不能申请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仅须得到行政许可,还得经过劳动者的认同。

  据悉,《审批办法》从9月1日起施行。初次批准实施的期限为1年,以后每次为2年。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在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实施期限届满后,企业应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在工时制度方面有违法行为的,整改到位后才能批准实施。

  另一方面,企业在申请“弹性工时”时,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劳动者意见表”,表格上要有劳动者的签名。申请了“弹性工时”的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批准文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由于劳务派遣机构成立工会组织的较少,签约的企业比较零散,所以不宜单独申请“弹性工时”制。如果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人员,并且岗位确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可由用工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同意,并提交其书面意见。

  每周40小时 每季度500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超上限需拿加班费

  以前,不少企业名义上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实际上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都是一笔“糊涂账”。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明确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审批办法》由此计算出综合计算工时的法定工作时间分别为: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1000小时/半年、2000小时/年。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能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所以,劳动者的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审批办法》还对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办法的劳动者,规定工作周期内工作时间的上限,超出上限部分,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批准的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以下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限制:第一,平均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第二,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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