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晓)昨日,发生于3月29日的解放碑撞伤交警一案在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将肇事司机张某告上法庭。张某在庭上表示,因为自己是无证驾驶,当时只想将车开走逃避处罚,并没有伤害交警的故意,不应以“杀人”论。
交警查套牌车被撞伤
3月29日,执勤的交警李永忠接到举报称,八一路上有辆套牌车。当他赶到时,看到一车牌号为“渝AY51××”的奔奔车停在一消防通道前,车主却不在。经查,此车牌登记的是一辆长安面包车。李警官等了半个多小时,正准备叫拖车将车拖走,司机张某出现了。据公诉方称,张某一来就发动了车子并加大油门倒车。李警官一边拍打车玻璃叫张某停车接受检查,一边走到车的前部。此时张某突然猛踩油门冲出,李本能地抓住反光镜,同时趴在了引擎盖上。车子反而加速继续前行,张某还猛打方向盘,将对方甩下后从其左小腿碾过,随后逃逸。经检查,李警官头部等多处受轻伤。
“没想杀他,怕他查我”
事后,警方找到了该车车主,对方称,套他车牌的张某是他朋友。次日,张某自首。经查,张某是无证驾驶,肇事车是他从他人手中购买的赃车。在庭上,检方提出张某在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能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建议以故意杀人(未遂)判处。
“我没想杀他,我就是怕他查我!”张辩称。其律师称,张某当时的主观想法是逃避处罚。对方也没被“剥夺生命权”,所以张只是涉嫌故意伤害罪。
监控显示肇事车在加速
检方出具了多位现场目击者的证言,称并没看到张某刹车,而在撞人后加速至40码左右。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肇事车辆从启动到行驶至13米左右时的速度,从十几码加到二十几码。据现场勘查,张开车将李警官拖行了77米。
昨日还审理了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受伤警官李永忠也出席了庭审,并索赔医药费、误工费等4.3万余元。张某的家属称已赔付6000元,其他赔偿待庭后再作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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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