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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约法三章”

  本报讯(通讯员马倩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这是9月1日山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王建明在该省检察机关第一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会议强调,要完善预防工作的监督制约制度,建立预防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偏离职能,超越职权,把预防工作搞成一般监督;严禁与有关单位签订所谓的“廉政协议”,作出不发案的承诺;严禁干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和合法经营活动;严禁干预市场主体的自主经济行为;严禁以预防为名跑关系谋私利,拉赞助搞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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