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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纠正一起宣告死亡案

  本报讯(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吴自敏 罗秀昌)一起普通的宣告死亡案件,法院在判决时确认被宣告人是“意外死亡”,造成保险公司面临赔偿20万元意外伤害险赔偿金的局面。保险公司认为“意外死亡”证据不足,向检察机关申诉。记者日前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该案在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后,法院通过再审,撤销了原判决。

  2003年7月,乐山人管某离家后彻夜未归。次日,家人在当地的大桥上发现了一双管某走时穿的鞋。家人怀疑其落水身亡,请来打捞公司寻找管某的尸体,但一连两天都没有找到。此后,管某就再也没有音讯。两年之后,管的家人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根据特别程序,当地法院于2006年认定,管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判决宣告管某死亡。

  依据这份判决,管某的家人向管某生前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35万元的寿险和2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赔偿金。但保险公司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管某是因“意外”而死亡,只愿意支付寿险赔偿金,而拒绝支付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

  管某家人因此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申请暂缓审理,并向乐山市沙湾区检察院提出申诉。经过审查后,该院认为,该案多组证据均无法直接证明管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虽然社区居委会有一份管某“不小心失足落水而亡”的证明,但依据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不具有认定管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的法定主体资格。因此,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个案检察建议。

  经过核查,当地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撤销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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