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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不再有行政职能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3日11:10  安徽市场报

  行政机关依法通过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将自己的一部分职能授权给事业单位,被授权的事业单位,称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下个月起,这样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不会再出现。日前,省长王三运签署第224号省政府令,《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设立事业单位该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规定,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除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还要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明确的公共服务属性和职能;明确的举办主体;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等。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由举办主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目的、拟设立的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等。

  冠名“中国”需要国务院审批

  事业单位的名称由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等部分构成,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相区别。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安徽省”、“安徽”、“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事业单位不再赋予行政职能

  过去,不少事业单位承担着行政机关所赋予的行政职能,包括审批、执法等。该规定实行后,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将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权责一致,在机构设立时确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在内设机构的规格方面,经批准确定规格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规格的设定,厅级事业单位的,按处级确定;处级事业单位的,按科级确定;科级事业单位的,按股级确定。规模较小、任务单一的和股级的事业单位不设内设机构。

  事业单位打破干部、工人身份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事业编制不得用于行政机构,不得与行政编制混用。

  过去,事业单位职工身份一直以干部和工人来划分。今后,事业单位的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设立审批时根据职责、业务范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职责和实际需要,参照相关标准核定。

  擅自超编聘员责任人将被处分

  事业单位如果有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设内部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职责、隶属关系;擅自超编录用、聘用人员,超比例配备人员或者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等行为之一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设定有标准

  事业单位中包括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该如何设定?根据规定,省属事业单位:编制3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31至50名的,配备4名;编制51至100名的,配备4至5名;编制101名以上的,可以适当增加1至2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7名。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编制2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21至50名的,配备3至4名;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5名。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编制1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2名;编制11至20名的,配备2至3名;编制2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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