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车祸三次裁决相差40万
省检察院抗诉质疑“同命不同价”经调解遇难者家属比原裁决多获赔20万
本报海口9月16日讯(记者林莹通讯员李洪梅吴冬燕)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日前,一起纠缠多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以调解结案。根据调解协议,受害人家属获得的赔偿金额比原审裁定认定的赔偿金额多出20余万元人民币。
女儿回家探亲途中遇难
受害人石某是海南保亭一名年轻的黎族小妹。2002年,石某离开贫困的家乡到繁华的深圳市打工。2005年11月,石某从深圳回保亭探亲。一场无可挽回的悲剧就此发生——当月22日,石某乘坐琼B51512号客车从三亚回保亭途中,由胡某驾驶的琼B51512号客车与由郑某驾驶的琼D10736号客车在三亚市田独镇环岛路段会车时相撞,石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两车车主黎某和吕某分别赔偿7500元人民币给石某的父母石德礼、黄玉和,之后,未再支付相应赔偿。石德礼、黄玉和索赔未果,将涉案车主、运输公司、司机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法院,从此走上漫长索赔路。
法院三次裁决相差40余万
2006年12月22日,三亚市城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案的医院处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7865元。石德礼、黄玉和夫妇不服该判决,向三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6月25日,三亚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该案的医院处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8785元。汽车公司及车主不服该判决,向三亚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2007年10月10日,三亚中级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上述两份判决,认定赔偿金额为92865元。石德礼、黄玉和不服该裁定,向海南省检察院申诉。
省检察院质疑“同命不同价”
海南省检察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依照我国法律,死亡赔偿金有两种标准,即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这种以户籍为依据划分人的收入情况的标准,对于户籍在农村但在城市工作的人来说,显失公平。长久以来,这种标准遭到学界和民众普遍质疑,“同命不同价”的争议持久不息。
该案就属于按不同标准得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如果按照石某户籍,即海南农村居民标准,死亡赔偿金为5—6万元(即使按海南城镇居民标准,也仅15—16万元);如果按照石某工作地点的标准(即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死亡赔偿金达50余万元。事实上,一审判决和再审裁定选择的是海南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标准,而二审判决选择的是深圳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标准。因此,同样一条人命,按不同标准,死亡赔偿金差别40余万元。
调解结果赔偿金多了20万
对这起死亡赔偿金标准之争,海南省检察院认为,案发前,石某已持续在深圳打工三年有余,且在深圳市有稳定收入。案发后,如果仍按海南农村标准给付死亡赔偿金,显失公平。由此,省检以应适用石某经常居住地(深圳市)死亡赔偿标准为由,提出抗诉。在海南省高级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协议中,赔偿标准中的户籍因素被明显淡化,综合考虑受害人在深圳的收入、居住、生活等各方面实际情况后,最终达成协议,各方赔偿石某死亡赔偿金共计30余万元。目前,赔偿金已全部到位。历时4年,本案终于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