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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锻炼摔下“太空跑步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2日01:46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小区公共健身器材,给居民锻炼带来方便,却因缺乏维修维护,导致七旬老人摔伤,闹上法庭。谁该为老汉的摔伤“埋单”?昨天,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小区居委会和物业赔偿老汉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16日傍晚,家住镇江大港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跟往常一样,到小区内的健身器材上锻炼。当刘大爷踏上被大家称为“太空跑步机”健身器材时,右边的“跑步机腿”忽然掉了下来,刘大爷一个踉跄摔趴在地上。事后,刘大爷被急送镇江市三五九医院治疗,诊断为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臂骨折,需住院开刀。9月5日,刘大爷出院后,将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后查明,小区的健身器材是新区某企业捐赠给社区的,因缺乏维护,导致螺丝松动,“跑步机腿”掉落。审理中,居委会和物业公司都认为,自己不是健身器材的所有人。对于管理之责,居委会认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承担管理该健身器材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居委会也不是器材安装者和维修保养者,不可能对辖区内的健身器材实施管理维护。物业公司则认为,一直到老汉摔伤前,都没有证据表明健身器材的管护责任已移交到物业。

  法院审理认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作为社区全体居民的代表接受捐赠,确实不是健身器材的所有人。但是,接受捐赠并同意将其安装在小区内,健身器材应视为小区公共设施,物业公司是主要管理义务人。而物管未合理尽职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导致该健身器材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刘大爷受伤的主要原因,而物业公司又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居委会没有直接管护健身器材的义务,但应该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作为监督管理人,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大爷医疗费等损失8400元,居民委员会赔偿2100元。(陈萍萍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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