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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醉驾同车者担责应奖惩并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2日06:59  大河网-大河报

  

让醉驾同车者担责应奖惩并举
□衙外文赵顺清图

  据10月11日《广州日报》载,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

  消息一出,坊间多为质疑之声,什么“新版连坐”、什么“乘客无辜”云云,而我想问这些质疑者,假如你不反对《意见》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罚的话,那么,也就是说,酒后驾驶已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既然是犯罪行为,作为同车者不去劝阻,甚至视而不见、充“鼻”不闻,又有什么“无辜”的——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你已是“从犯”!

  近期,曾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工作的王顺安教授曾明确表示赞成将酒后驾车单独入罪,并强调“酒后驾驶不亚于持刀伤人”。想想吧,当看着你的好友或同事“持刀伤人”而置若罔闻,这不是“从犯”又是什么?醉驾者或许还能以当时因无自控能力来搪塞,而并未饮酒、思维清醒的同车者,又以什么理由来辩驳?而我们知道,不仅是醉驾同车者,在一些地方,板子已经打在了劝酒者身上,如南京市规定,为长效禁绝酒后驾车,同桌劝驾驶人饮酒者,亦将被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连带责任……这样说来,《意见》仅“株连”到同车者,还算“客气”了呢!

  是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我坚决支持《意见》,并认为这是禁绝酒后驾驶的一剂良药,但针对“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这样笼统的表述,却觉得有进一步细化的必要。我们知道,在现实中,乘坐私家车或公务用车者,判断驾驶员是否饮酒并做相应的劝阻比较容易,但作为普通乘客,判断公交车、客车、出租车等车辆的驾驶人员是否饮酒并实施劝阻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毕竟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带上酒精测试仪乘车。何况,即便乘客明知司机酒后驾驶,而对方不听劝阻又奈若何?为此,我觉得《意见》在正式出台之前,应尽可能地周全和缜密,对各种情况要作出具体的区分,我的建议是,针对醉驾私家车或公务用车之类,同车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对于公交车、客车或出租车驾驶员的醉驾行为,乘客当然有劝阻的义务,但更应是鼓励而不是惩罚后者。比如当有乘客举报上述车辆司机酒后驾驶,只要警察确认,即将醉驾者的罚款额中的一部分作为对举报者的奖励。如此,在《意见》正式出台后,才不至于引发歧义,并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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