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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见 赶紧提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2日07:42  深圳晚报

  

有意见赶紧提
“征求意见稿”将闯红灯的罚款提升至1000元。雷莹 图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多处修改,今起征求意见

  ●闯红灯等10种违法行为重罚1000元/次

  ●套牌、假牌罚款提升至5万元,醉酒驾车罚款1万元

  ●及时主动缴纳罚款,处罚金额或可减半

  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并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今起在深圳新闻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市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市民有意见赶紧提。条例根据各方面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将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

  套牌、假牌行为罚款5万元

  对比今年9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的草案稿,此次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较大修改。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进一步加大了交通违法处罚力度,特别对是套牌、假牌行为,更是拟定了高达数万元的处罚条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套牌行为处罚最为严厉,由草案稿的3万元提升至征求意见稿的5万元。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使用其它车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万元罚款,对驾驶人处50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他人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对实施者处5万元罚款。驾驶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情况下违反前款规定的,处2000元罚款。

  对遮牌行为的罚款额则由草案稿的1万元下降至5000元,但违法两次以上罚款加倍。第二十一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的,处5000元罚款。一年内违反前款规定两次以上的,每次处1万元罚款。

  在初审草案稿中关于泥头车违法重罚的条款,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取消。

  2

  闯红灯罚款升级至1000元/次

  目前,闯红灯一次罚款500元,初审稿仍然沿用此规定。但是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罚款额度翻了一倍。第十四条规定: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的,处1000元罚款。

  升级至1000元罚款的其他违法行为还有9种:1.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2.直行车辆占用转弯车道或者转弯车辆占用直行车道的;3.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4.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5.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或者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6.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7.在高速公路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8.夜间行车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9.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第十四条还规定了累进加罚制:一年内有前款同项违法行为4次以上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8次以上的,每次处5000元罚款;10次以上的,每次处1万元罚款。

  初审草案稿中关于罚款200元的条款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取消了。这也意味着没有了200元的较低罚款处罚,罚款额最少为500元,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3

  醉酒驾车罚款1万元

  严打酒后驾车是当前热点。9月的初审稿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次征求意见稿则加大了处罚力度。第十九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万元罚款。

  对社会关注的超速、改装、逃逸行为,处罚也加码了。第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上时速超过180公里,或者在其他道路上时速超过120公里的,处5000元罚款。一年内再次违反前款规定的,处1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各处50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者处1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规定: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万元罚款,非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重点管理区域、路段内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处5000元罚款。

  4

  及时主动缴纳 罚款或可减半

  收到罚款单后,违法者还有机会减少“损失”。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自被执勤交通警察现场查处之日起10日内,或者被交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自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罚款的,按应缴罚款金额减半缴纳。

  但有套牌、遮牌、超速、逃逸、酒后驾车等行为的,则没有减半待遇,这些行为包括: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及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的;使用其它车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超速行驶的;饮酒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违法者还有申请复议和听证的权利。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或者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个人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其他人性化规定还有:机动车在一年内首次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首次被交通警察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免予罚款处罚,给予警告。

  5

  部分违法者需社会服务30小时

  征求意见稿在安全教育上提出了诸多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暂扣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4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在暂扣期限内未完成的,暂扣期限延长至其完成为止。

  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活动,并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3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6分。

  征求意见稿还首次提出了社会服务概念。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参加义务护理或者参加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活动,服务时间为30小时:(一)造成重伤以上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三)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具有前款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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