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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选任委员会选出人民监督员

  本报讯(记者汤维骏 通讯员徐敬文 瞿知泉)“我是连任人民监督员,这次和以往不同,是通过选任委员会组织选任,经过‘筛选’才当选的。”近日,在湖南省株洲市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会上,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凌建国对记者说。

  据了解,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其初衷是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外部监督,几年来取得良好的效果。但过去人民监督员是由单位推荐,选任和解聘由检察机关进行考察决定,容易引起“检察机关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质疑,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欠科学,成为影响人民监督员制度社会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今年7月,由株洲市政法委牵头,该市人大、政协、总工会、妇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组成人民监督员工作委员会,下设选任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选任委员会由工作委员会成员和社会推荐的新闻媒体、法学专家、工人、农民代表组成,专门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解除。

  人民监督员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直接由选任委员会选任产生。各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候选人。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监督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名。为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等人民性属性,选任委员会明确要求人民监督员中的女性、民主党派、工商联等代表不得少于25%,企事业单位、非公有经济组织、街道(社区)及农村等基层组织代表不得少于50%,选任委员会对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8月31日,株洲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对推荐的83名候选人进行了无记名投票选举。在公示中,曾有10名候选人受到社会质疑,通过选任委员会进一步调查了解,澄清了事实,最终确定选任了82名人民监督员。过去,人民监督员中带“长”的比较多;这次,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社会各界普通群众代表占70%以上。

  另据了解,株洲市这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在监督模式上也有所创新。在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评议中,当检察机关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时,要一律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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