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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有偿家教,立法机关不必摇摆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其他兼职活动的规定是否必要?10月下旬,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就《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据10月5日《济南时报》)。

  9月底,山东、浙江两省的人大常委会相继审议了本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两省的条例(草案)都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山东的规定似乎更加绝对,要求“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而浙江好像宽松一些,只禁止“工作日期间”的有偿家教和“节假日期间的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因而山东的规定受到了更多的质疑。

  对山东绝对化的规定,有人举双手赞成,有人则认为有偿家教“不会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将其定为违法是“小题大做”(据9月24日《青岛早报》),即使同为学生家长也是有赞有弹,甚至有人建议“实行申报批准制度”(据10月4日《济南日报》)。虽然相关条例尚未尘埃落定,但教师这个“太阳底下最光荣的职业”似乎因此掉进了前所未有的“家教门”。

  其实,教师课外时间有偿家教一直以来都是颇受关注的话题,各方观点争议较大。相比之下,教育主管部门的态度整体而言还是比较明确的,那就是“原则上禁止在职教师课外时间的有偿家教”,各地也多以红头文件的方式明令禁止。将这一禁令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使教师有偿家教违法化,进一步体现了教育主管部门的鲜明立场。

  不过,深入对比分析一下,我们会发现不同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对有偿家教的反对力度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山东拟出台的法规比较绝对化,倾向于“一刀切”的禁止。而尽管浙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从目前的调查情况来看,此事比较复杂,禁止有偿家教是否可行,还是希望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斟酌。”但从规定上看,浙江只反对节假日“有组织的”有偿家教,而不禁止个别的、分散的有偿家教。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禁止范围和力度上的省际差别呢?笔者认为,这是很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因为它一方面影响全国法制的统一,另一方面也直接关系到禁令的法制化能否有效平息民间争议和模糊认识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教育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的犹豫和摇摆,主要缘于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明确而具体的上位法依据;二是缺乏明确而强有力的法理根据,至少相关各方还不十分明了。因此,无论是执行此前红头文件禁令和将禁令上升为法律,都不够理直气壮。

  的确,笔者查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所有条文,都没有找到与此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甚至根本没有提到“教师兼职”和“教师家教”这些在目前比较敏感的关键词,不知道是受制于当时的条件和认识程度,还是存在法理上的障碍,抑或是因为立法疏忽,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但这不妨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述三部法律的缺陷并不影响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因为它不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无权立法事项。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否有坚实的法理基础。综合我国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结合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职业特点,笔者认为,从法律上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有充分法理基础的,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宗旨和精神实质。具体来说,它基于现代法治条件下“竞业禁止”原则而衍生。

  市场经济下的竞业禁止,意在防止员工与本单位的竞争。这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上有明确规定,也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基本准则。从义务教育教师的实际情况看,“有偿家教”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与教师本职工作内容在多数情况下是完全重合的,这就必然形成对校内教学对象的争夺,影响校内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同时,有偿家教的增多,也必然增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负担,这与国家素质教育的基本宗旨相悖。说得严重一点,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客观上是在挖素质教育的墙角,这是国家不能容忍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浙江禁止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仅应当纳入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还应当进一步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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