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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2日08:35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韩萍由青海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该省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等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公共产品的公益行业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这是记者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服务的制度,借助于合同管理的方式对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监管,是一种全新的运营模式和制度创新。

  根据条例规定,青海省将在引入竞争机制并保证有序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对市政公用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制度,同时,将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由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将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和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经营期限。主管部门将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特殊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单独授予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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