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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处罚原则和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2日08:35  法制日报

  外管局两新规完善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 记者周芬棉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部规范性文件,规范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

  自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QFII制度在我国开始实施试行以来,至今已近七年,积累了不少经验。据外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新的管理规定与以前的暂行规定相比,作了多方面的改进:将单家QFII机构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允许QFII机构开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资金账户;明确开放式中国基金管理原则,并在账户开立、锁定期管理、资金汇兑、申购赎回等环节给予了便利。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QDII)制度在2006年正式启动以来,拓宽了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外管局此次发布新规与以前规定相比,也有了很多改进:简化了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缩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明确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余额管理原则。同时,规定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投资于监管部门许可的各类境外证券投资产品。此外,为防止证券经营机构占有投资额度而不使用,新规还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调减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的投资额度。

  另外,两新规还进一步强化了统计监测和后续监管,主要包括:完善了相关报表制度,充实了报表信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及其托管人的报备职责;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及其托管人应履行的国际收支申报义务;明确了相关处罚原则和依据;同时增加了所在地外汇分局日常监管职责等。

  截至2009年8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76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共计153.20亿美元,QFII机构累计汇入资金138.46亿美元,共批准56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59.51亿美元,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287.11亿美元。其中,批准1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额度335.6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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