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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机构搞经营应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2日09:4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 季耀昆)连日来,《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正通过网络等渠道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市民围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活动、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及劳务派遣等方面,提出很多建议和意见。

  公共就业机构搞经营应重罚

  根据草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部分服务,包括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如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的,其违法收取的费用将被退还劳动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有的网友提出,基于某些原因,个别地方的人事部门、劳动部门中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还在开展各类经营性活动。因此,必须要加大处罚力度才能真正禁止这些行为,而且必须要在条例中进行明确,并明确到哪些部门进行举报等内容。

  审批部门“不作为”处罚措施应明确

  草案明确提出,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具备“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等条件。有市民认为,针对审批条件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如果符合审批条件而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怎么办,这方面内容并没有体现。

  也有网友提出,当前我省各地对于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基本没有统一条件,而是按照当地规定。“如果申请人具备了条例草案中规定的条件,但审批部门又增加了要求,比如要求必须是注册公司、必须要缴纳保证金等,”有网友提出,“或者不增加要求但就是不予办理,这样的情况发生时,作为申请人应该怎么办,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网友们还认为,对于“不作为”的审批部门如何处罚等问题,也必须要进行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相关规定有待补充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各种各样的劳务派遣公司相继出现,但草案中并没有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目前,由于相关部门间缺乏政策衔接等原因,个别劳务派遣公司违反规定,钻法律空子,不仅注册资本不足,开展业务后随意克扣员工工资、保险的问题时有发生。

  对此,网友建议条例草案要增加关于劳务派遣的明确规定,对省内的劳务派遣业务加以规定和约束,同时对违反规定克扣工资和不缴纳保险的劳务派遣企业,给予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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