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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 我替你分家析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2日13:00  新闻晚报

  □记者 周柏伊 通讯员 章伟聪

  晚报讯 为了60万元的欠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上演了一出“猫捉老鼠”的好戏,双方的官司从广州打到上海,从一审打到二审,历经4年迟迟未能结案。不过,随着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在长宁区法院判决结案,这出好戏昨日终于徐徐落幕。

  2005年,原告天和广告公司向广州某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柳先生返还欠款60.01万元。2006年5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于同年7月申请执行,11月,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中止执行。

  与此同时,柳先生于2005年9月,将其和母亲诸女士在2002年共同购买的本市古北路上一套商品房,以27.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所有的一半产权出售给母亲。同年10月,该商品房产权变更为诸女士一人所有。天和广告公司得知后于2006年8月起诉至长宁区法院,要求撤销母子间的这项买卖合同。长宁区法院于2007年3月作出支持广告公司诉请的判决,并经市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8年6月,该商品房的产权再次变更为柳先生、诸女士母子共同所有。

  2008年12月,天和广告公司再次将柳先生、诸女士母子推上被告席,称在执行中查明,柳先生名下仅有本市古北路上这套商品房可供执行,因柳先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作为债权人代为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要求确认两被告各享有古北路这套商品房一半的产权份额。柳先生与诸女士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长宁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柳先生之间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柳先生至今未积极主动履行债务,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作为债权人代位提起两被告就涉讼房屋的析产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依法可予支持。涉讼房屋系两被告共同购买,产权由两被告共同共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对涉讼房屋均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可对这部分产权份额申请执行。 (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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