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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反向歧视”有利社会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02:47  大众网-大众日报

  □王旭东

  近日,有法律专家指出,商家针对教师、公务员等特定职业群体进行优惠促销,是明显的反向歧视行为。11 日,四川成立一个律师团,对这类现象将展开一场公益维权行动。(10月12日《成都商报》)

  平时,商家对特定职业群体优惠促销司空见惯。在普遍人看来这很正常,但就是这种在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事,抑或就有“潜伏”的歧视,就有“不明显”的不公平不公正。按照《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每一个消费者都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商家不应该按照职业或年龄对消费者进行人为划分。

  “ 反向歧视”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其表现形式为对特定群体的特别保护、照顾和优惠措施。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精神的现代化,现实生活中这种明显的、直接的歧视与不平等正在减少,而各种貌似平等,实质上构成歧视的情况却很普遍,这就是所谓的“反向歧视”。“反向歧视”一定程度上还是“潜伏”的歧视,未被大众知晓,甚至是以“尊重”名义出现。

  律师在行动,媒体在行动,其实是将“反向歧视”这个大众还不太留意的概念与现象“挑”出来,供大众探讨。成都商报开通热线电话,倾听读者遭遇“反向歧视”故事,并征集个案,将由律师团队支招维权。提供了一个平台,一个平民可以参与意见与看法的平台,让“ 反向歧视”不再只是专业人士的研究与探讨领域,而是通过适当的途径进入广大民众的视野。

  探讨“反向歧视”有利社会公平,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对“反向歧视”这种潜伏的歧视、隐蔽的歧视,民众尚未“察觉”。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人将其“ 挑”出来,吸引民众关注的目光并进行讨论。所谓理越辩越明。也许解决“反向歧视”问题最终落脚到立法规范上。“开门立法”已成惯例,民众的充分讨论,也是一种立法资源。法律如何对“反向歧视”进行界定?如何加以禁止?民众的参与和表达,就是在为今后立法出谋划策、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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