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从聊城市工商银行收购的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债权,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名下 115 亩土地使用权及7900 平方米的厂房以资抵债给我办。目前我办拟对以上房产及土地进行公开处置。
物权资产:2007 年 8 月 20 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聊执字第14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厂房 7900 平方米(饲钙厂房、化验室、锅炉房、备件库)和 115 亩土地(出让地)作价 1058万元,抵债给我办事处,目前正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本次拟处置的 115亩土地及 7900 平方米的厂房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距聊城城区约20 公里的路程。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地,使用年限还有 38 年,厂房无房产登记证。目前以上土地及厂房仍由原债务人对外出租。
处置方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置。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0 月 13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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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20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