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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才是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04:41  哈尔滨日报

  杨金溪

  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在答贝塔斯曼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中规定,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以45分钟计)可插播两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19时至21时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可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等等。该《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0月11日人民网)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顺应了民意,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插播广告对电视观众观看剧目带来的干扰。

  必须指出的是,人们对于电视剧中插播广告之所以表示强烈不满,不仅仅是因为电视剧插播广告过多,关键是对观看电视剧时插播广告的这一做法表示不满。电视观众在观看电视剧过程中,突然插播广告,粗暴地让电视观众中止对扣人心弦的“精神食粮”的享受,逼迫其去观看插播广告。就像人们在吃饭时,突然桌上摆上就餐者不愿吃的饭菜,并强迫就餐者进食一样,令人感到反感,甚至恶心!说的难听一点,电视剧插播广告,是对电视观众意愿的“强奸”!

  现在人们观看数字电视也好,高清电视也好,都是付费购买行为。然而,不经观众同意,在电视剧中插播广告,属于强行“摊派”,实在是有“强买强卖”之嫌。这不仅仅是对电视观众的不尊重,也是对电视观众的一种侵权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将所有广告分流到每集电视剧结束之后,才是对电视观众权利的真正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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