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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个人病史及收入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做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征信中心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征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设立征信机构,应当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具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满足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征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考虑征信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5种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1、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2、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3、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4、纳税数额;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11月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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