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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解决“官民”纠纷的便捷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06:04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欧阳骆沙

  10月1日,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10周年。10年来,我国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77万多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11万多件,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15万多件。

  今天上午,在行政复议法施行10周年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用上述3个数字说明,10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日趋明显,超过七成的案件实现“案结事了”,当事人不再通过行政诉讼“民告官”。

  曹康泰表示,我国现阶段行政争议数量较大、矛盾复杂,时常伴有群体性因素,特别是在土地征收、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劳动社保等热点领域问题集中、矛盾突出,行政复议工作面临重大挑战。

  如何创新行政复议制度,使之更好发挥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的作用,成为座谈会探讨的焦点。

  农民改变省政府征地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有关负责人说,近几年,全国平均每年处理行政复议案件8万多件,案件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者社会保障等众多涉及民生的社会热点领域,随着行政复议化解的行政争议不断增多,公众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信赖也将随之提高。

  2007年2月1日,国务院就浙江省政府征用龙泉市龙渊街道办一村的集体所有土地一案作出裁决,将土地类型由“未利用地”变更为“耕地”,同时裁决责令浙江省政府完善批准征收耕地的相关手续。农民打赢了官司,改变了省政府的征地决定。这起国务院受理的告赢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成为标志性案件。

  事后,龙渊街道办一村村民张丽锋感慨万千:“过去发生征地纠纷时,我们都是去堵路。我做梦也没想到这次能这样解决问题,国务院竟然直接作出批示!”

  近年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撤消、变更、确认违法等方式直接纠错的比例约为14.67%,通过撤回申请、和解等方式间接纠错的比例约为18.92%,综合纠错率超过三成。行政复议制度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也增强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行政复议力量亟待加强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行政复议取得一定的成绩。同时,无论是从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数量,还是从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数量上看,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据了解,英国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数量是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数百倍,日本和韩国的这一数字分别是8倍和7倍,而我国去年的这一数字才勉强达到1∶1。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指出:“正常情况下,行政复议应当是公民解决争议的首选途径,受案数量应数倍于行政诉讼。”

  “造成我国行政复议‘有心无力’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人员严重不足。”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编制总量不足,而原本就短缺的人力资源分布也不尽合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都有行政复议机构。我国四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分布呈倒金字塔状,九成以上的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在市、县,然而市、县的行政复议人员严重不足,很多地方甚至都不到1人,“有事没人做”现象突出。行政复议权与行政复议力量过于分散,已成为制约行政复议解决争议的瓶颈。

  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分散,群众遇到问题“不知道该找谁”。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王起翔表示:“由于受现行行政编制体制的影响,行政复议机构设置过于分散,案件分布不均衡导致了一些行政复议机构长期无案可办。”

  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公信力不足也是阻碍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据了解,我国五分之一左右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

  行政复议应成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

  应松年指出,现在,人们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识已经趋向一致:它既是一种监督制度,又是一种救济制度,还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不少专家表示,未来行政复议制度应当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应松年说:“这需要修改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要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的中立地位,树立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建议,“2007年11月,北京市政府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引入社会知名学者、专家参与,有效提高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

  “这个委员会最大的亮点在于独立性,是一个专门组织,而不是‘上级监督下级’让人难以信任与接受。”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说,行政机关不再关起门来解决争议,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人们对行政复议“官官相护”的疑虑,增进申请人对案件裁判结果的认同。

  金国坤同时不无担忧地说:“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严格意义上讲缺少法律依据,按照现行行政复议法的定位,行政复议应当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下一级行政机关。如果要实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独立运作,显然要有所突破。”

  记者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确定8个地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以后,另一改革的难点在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复议审理权面临着来自政府职能部门的阻力。

  以广东省中山市为例,公安、劳动、司法、林业、民政等部门都拥有行政复议权,按照现行行政复议制度,这些部门可以自行裁决各自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一旦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他们将被要求移交行政复议权,“一些部门不太理解,有抵触情绪”。

  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改革一样,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同样缺少充足的法律依据。专家认为,这些都需要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来完善。

  在人员配备及编制方面,王起翔建议,行政复议人员应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充实、调整复议人员队伍。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表示,在公众维权意识、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提高的今天,行政复议法应该在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完善证据审查规则、确立复议听证等方面作出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提出,在当前行政纠纷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专业性等明显特征时,更要求行政复议积极发挥自身的优势,和行政诉讼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人民法院与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努力实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就制度和规则问题加强沟通,解决立法和制度衔接方面的突出问题。

  本报北京10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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