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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的建立

  

经济特区的建立

  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期间,广东省委主要负责人习仲勋、杨尚昆向中央汇报,提出要发挥广东的优势,邓小平说:可以划出一块地方,叫特区。并指出“广东、福建实行特殊政策”,“不会变成资本主义”。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和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同意两省报告中所提的“试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大包干的经济管理办法”,决定“先在深圳、珠海两市划出部分地区试办出口特区”,作为吸引外资的一种特殊方式。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特区。

  1980年3月,中共中央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会议同意将“出口特区”定名为内涵更为丰富的“经济特区”。同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关于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决定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各划出一定范围的区域,试办经济特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决定开放沿海14个城市,在长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环渤海地区开辟经济开放区。1988年,海南建省并成为继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建立后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

  1990年4月,党中央正式批准开发开放浦东,在浦东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某些经济特区的政策。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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