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至四级工伤待遇
有了新标准
本报讯 (记者 罗强)企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政策又调整了。昨日,市人保局发布相关的政策调整通知,2008年10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将按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24个月工资。新政策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次性发24个月社平工资
按照政策要求,纳入新的政策覆盖范围是: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企业1—4级工伤职工,这当中不包含一次性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已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
新政策覆盖的工伤人员,在2008年10月1日及以后死亡,待遇标准调整为:按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社平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死亡的补助金,将按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24个月的标准核发。
通知要求,新政策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对应的政策不再执行。
保险支付与企业支付分开
这次新的政策调整,最大的变化就是,职工在发生工伤后,企业支付的待遇和工伤保险支付的待遇分开了。
市人保局解释,企业主体已不存在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或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老工伤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
市人保局同时发布“关于做好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将对全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进行调查登记,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详情可登录重庆人保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