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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驾,同车乘客要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06:24  浙江日报

  本报讯 (记者 余勤) 公安部近日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严惩酒后驾车行为,是大势所趋。《征求意见稿》一旦通过,将会使现有的交通违法处罚发生很大变化,最明显的是,今后,我省乘客乘坐醉酒司机驾驶的机动车,将视情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着重加大对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建议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罪名,将醉酒驾车、吸食毒品驾车以及飙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3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同时,《征求意见稿》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饮酒后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为“其他恶劣情形”,在量刑上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家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将醉酒驾车等并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醉酒驾车危害性的认识。

  《征求意见稿》还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增加拘留处罚条款,同时提高财产罚和资格罚力度,对多次违法的加重处罚;对醉酒驾驶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增加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延长再次申请的时限和多次违法者将终身禁驾的内容。

  引人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我省一些基层交警认为,文明行车,要靠每个公民的自觉。《征求意见稿》提出“乘客乘坐醉酒司机驾驶的机动车也将受罚”,有着良好的立法用意和初衷,将对营造“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氛围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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