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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定”便可以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07:55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城里有城里的光怪陆离,乡下有乡下的荒诞不经。千奇百怪中折射的世态炎凉,人情冷暖,也留给人们深思。前一向,《西海都市报》上披露过曾有某乡某村通过“集体决定”给哪些人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不是根据村民的实际生活状况的事情。表面上看起来,倒是很有些“民主意识”,却不明白“集体决定”不能剥夺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荒唐旧事重提,是因为“没有最荒唐,只有更荒唐”。

  近日读的一则洛川县百益乡村委会为村民开休妻证明允许其放弃病妻的事件:智障女温麦侠与同乡安古村略有智障的村民成玉峰结婚,婚后在生第一个孩子时患上围产期精神分裂症,前5次生产仅有两个孩子存活。再次怀孕的温麦侠今年5月临近生产,围产期精神分裂症再次复发,精神失常的她经常外出乱跑,被父亲碰见接回娘家。按当地风俗,出嫁的女人生小孩时不能在娘家,于是父亲租房让女儿生产,6月底,孩子出生后不幸夭折。住在娘家的温麦侠盼不来丈夫接她治病,倒收到了一纸村委会开具的“休书”:同意温麦侠丈夫的离婚请求,落款是丈夫和村委会主任的签字以及村委会公章。

  村委会主任敢这么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是集体研究决定的”,村委会竟然代行司法权,虽然荒唐,却非孤例。与这样的荒唐好有一比的是多年前,曾有村委会主任召开全村大会,“公审”村里恶人,将其判处死刑,由全体村民投掷石块砸死。时至21世纪,我们的乡村还在发生着这样既不道德又严重违法的行为的荒唐事件,能不让人感慨惊心?

  看着这些有悖法制的荒诞,人们是笑不出声的,相反,倒是透着辛酸与沉重。(作者:王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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