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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专章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08:50  法制日报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

  本报北京10月12日讯 记者李立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由于此项立法事关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征求意见稿拟定专章保护信息主体信息。请大家务必睁大眼睛,积极反馈意见与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与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不得通过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和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除外。

  征求意见稿绝对禁止征信机构收集的信息是: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纳税数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征求意见稿赋予个人在除征信中心外的征信机构未按要求处理异议的情况下,退出其征信系统的权利。

  经批准,人民银行于2003年设立了征信中心。征求意见稿确认了征信中心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基础数据库运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相应地明确了金融机构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法定义务,赋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券、期货、保险、外汇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权利,并规定其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不需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数据库中的信息,也不允许个人删除。

  国务院法制办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09年11月1日前,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zxgl@chinalaw.gov.cn)发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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