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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行政复议法条件已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08:50  法制日报

  五大问题长期困扰基层行政复议 应松年呼吁

  本报北京10月12日讯 记者李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今天在纪念行政复议法施行10周年座谈会上呼吁,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修改行政复议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有关部门应将行政复议法修改提上议事日程,使行政复议制度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应松年说,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从目前情况看,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还不如提起行政诉讼的人多,更不用和信访的人数相比了。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国家解决行政争议的体系中,行政复议应该是公民首选的最主要途径,受案数量应该数倍于行政诉讼。

  应松年认为,尽管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具体涉及五个方面:

  第一,切实落实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该遵循的“公正”原则。任何解决争议的制度,其核心要求都是公正,行政复议制度能否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的关键也在这里。为此,必须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的中立地位,保证在办案中不偏私、不歧视,排除不相干因素的影响。正在一些地方试行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有望成为落实公正原则的有效制度,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和确立。

  第二,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为带有监督性质的制度,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当远比行政诉讼宽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为应该都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三,在程序方面,要坚持以听证方式公开审理为原则,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凡当事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公开审理的,都应以听证方式公开审理。为提高效率,可设简易程序。

  第四,严格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管理。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对行政复议人员应该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建议行政复议人员应通过司法考试,以确保行政复议人员的法律素质。

  第五,理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包括受案范围、对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是否应该由复议机关当被告的问题等。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王起翔表示,上述五大问题长期困扰基层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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