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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从坐堂问案到出堂办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08:50  法制日报

  能动司法成为法院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

  首席大法官王胜俊谈能动司法

  ●过去人们常常把被动性视为司法自身的规律,这从“不告不理”和每一个具体个案中来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再完备的法律条文相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和舞台。

  ●强调能动司法,仍然必须遵循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必须保持司法权最基本的特征,必须努力提高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确保能动司法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报记者 王斗斗

  “开发区的案件由专项合议庭集中管辖,我们打起官司既省时又省力!”

  十一黄金周刚过,在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某家知名旅游公司的老总高兴地说。

  今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到辖区内的张江高科技园区等4个技术开发区走访时发现,不少高新技术企业有着共同的“烦恼”———涉及侵犯专利、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方面的纠纷较突出。

  在多次调研后,一中院出台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保障、服务技术开发区的10条意见,明确规定实行开发区案件由专项合议庭集中管辖,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保护手段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等,受到了开发区企业的欢迎。

  当前,人民法院在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同时,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作出了积极贡献。

  诚如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言:“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从不告不理到主动服务

  面对罕见的金融危机风暴,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一些企业陷入困境,法院是“坐堂”问案,还是主动“出击”?

  今年3月起,江苏省开展了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将司法服务的空间前置到企业门口,将司法服务的重点延伸至企业管理中,受到广大企业的普遍欢迎。

  江苏省各级法院把握各类企业在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下的经营状况和司法需求,确定典型企业联系名录,选派责任法官落实点对点服务。截至目前,江苏省各级法院共联系企业4165家。

  “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需要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一位江苏省国企老总感慨地说:“法官过去是‘坐堂’问案,现在是‘出堂’办案;过去是不告不理,现在是出门‘巡诊’。法官联系企业,强调能动司法,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非常有生命力。”

  “一村一法官”让小事不出村

  今年5月20日,在陕西省陇县东风镇南村的法务庭,陇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德前正在调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因为嫂子胡某搭建的晾衣架挡住了薄某家门口的道路,薄某打伤了胡某,胡某看病花去医药费1206元,双方在赔偿医疗费问题上起了争议。

  这是张德前第二次将双方当事人召集起来进行调处,他说,调解好了能给他们省不少事。类似这样的事情虽然不大,但以前因为当事人互不相让、情绪对立,往往导致矛盾激化,闹到法院后费时费力,很多事情还说不清楚。

  自从陇县法院去年实行“一村一法官”改革以来,像张德前一样的驻村法官们,了解民意、联系基层、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基层调解,通过大量的日常工作,整合了农村纠纷化解的资源,往往事半功倍,达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在家门口为群众化解矛盾的目的。

  对于“一村一法官”,当地群众最直接的感觉是,打官司容易多了,花钱少了。

  记者了解到,陇县的法官驻村,不是法官偶尔下乡,也不是法庭进乡村,而是在乡村建立法务庭,法官长期驻乡村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核心是变法官坐堂审案为深入群众倾听民意,变被动的司法独立为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如宣传法律和调查取证等。

  这项法院改革的发起人之一、陇县人民法院院长冯华说,陇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而“一村一法官”就是这个模式的具体体现。

  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看来,陇县法院没有拘泥于所谓“被动性”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要求的理念,大胆地提出和实践能动司法,显著地提升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效能,延伸了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职能。

  不应突破法律界线

  能动司法究竟该怎么“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认为,能动司法作为法院工作中倡导的一种新理念,一方面要把握其正确的方向,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实践中片面理解、机械运用的问题。

  蒋惠岭说,注意在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同时,也要注意与政治性、法律性的统一。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与政治性的统一不难把握,但与法律性的统一有时会遇到冲突,必须妥善解决。有的能动司法方式会涉及法定职责的范围、相关人员的称谓、与法律服务行业的界线等。正如司法改革中所强调的依宪改革、依法改革一样,能动司法的实践也应当注意不要突破法律的界线。

  “在司法自身的被动性属性中,并不排斥作用方面的能动性。被动与主动相对,而能动与克制相对。机械地固守教条而忽视其在特定环境中、特定时空下的适应性变化,是不符合辩证法的。”蒋惠岭表示,能动司法丰富了人民法院发挥和延伸其职能作用的方式,调整了法院在当今政治民主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位置,应当说是当今司法客观规律的一种发展。

  本报北京10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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