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骗子在先后成立四家公司后,联合另外6人一夜之间便取得了合肥市十余个小区的几十套房屋的“产权”,并用这些房屋的“产权证”向两家银行及两家银行的支行贷款1002万元。今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审理这起省城迄今为止最大的贷款诈骗案。
A. 四家公司骗银行1002万
据了解,在此案中起主要作用,也可以称为幕后老板的两个人分别为含山人朱月斌与合肥人王明山。据公诉机关指控,王明山于2005年9月至2007年5月成立合肥景巢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祥存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奥朗商贸有限公司。朱月斌于2006年9月成立合肥热浪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均由王明山实际控制。
王明山、朱月斌为达到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以其所控制的公司名义开立账户并办理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业务,造成公司业务繁忙、资金流量大的假象,随后以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资金为由,向银行提出房产抵押贷款的需求。2006年10月至2008年6月间,王明山、朱月斌、陈祥存、王明德、王海波、周广来、余华玉、巫建修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虚假的房地产权证骗取两家银行贷款共计1002万元人民币。
B. 八个被告五人是“老总”
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可以看出,今日将走上被告席的8名被告人中有5人的身份带“总”。除去王明山被捕前曾任合肥景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外,第二被告人朱月斌被捕前任合肥热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被告人陈祥存被捕前系个体工商户,任合肥祥存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德被捕前任合肥景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广来被捕前任安徽奥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通过起诉书可以发现,在本案中,陈祥存、王明德、王海波、周广来、余华玉、巫建修基本上是在为王明山、朱月斌两人“打工”,但也正在由于有了这6人的“鼎力相助”,王明山、朱月斌两人才能够大肆从银行中套取贷款。纵观本案,记者发现,陈祥存、王明德等人在案件中最大的作用和做法便是以虚假房产证为依托,充当产权人,以此骗取银行的信任,从而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其中,2007年12月,王明山、朱月斌用虚假的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文昌新村B区2-406室及6-401室的房地产权证,让被告人王明德冒充该房产权利人,骗取银行贷款32万元。2008年3月,王明山、朱月斌用虚假的淝河路文昌新村A区8幢403室,铜陵南路文昌新村C区3幢302室,宁国南路阳光花园A区9幢108室,新世纪太宁花园紫薇苑6幢502室等房地产权证,让被告人周广来等人冒充该房产权利人,骗取银行贷款70万元。
C. 一本假证骗遍一家银行
从起诉书中可以看出,在行骗时,或许是出于愚弄,或许是出于“懒惰”,他们往往在不同的银行使用相同的假房产证进行贷款,甚至在同一家银行的不同支行也敢大胆地使用同一本假房产证贷款,并且几乎没有失过手。
起诉书指控显示,在行骗中,合肥文昌新村的假房产证使用的频率最高。其中,2006年12月,王明山、朱月斌用虚假的淝河路文昌新村B区6栋401室、2栋406室的虚假房地产权证,让余华玉冒充房产权利人,骗取合肥某银行贷款30万元。5个月后,2007年5月,王明山、朱月斌用虚假的文昌新村2栋405室、6栋401室房地产权证,让周广来冒充房产权利人,再次骗取该银行贷款30万元。同月,王明山用虚假的文昌新村B区2幢406室和王大郢新村B区7幢301室房地产权证,让王海波冒充房产权利人,骗取该银行一支行贷款35万元。12月,王明山、朱月斌用虚假的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文昌新村B区2-406室及6-401室的房地产权证,让王明德冒充该房产权利人,骗取另一家银行贷款32万元……
检察机关同时还查明, 2008年9月,被告人王明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的合肥市文昌新村B区7幢301室房地产权证明,通过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费太平8.8万元人民币。案发前,被告人王明山、朱月斌归还156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