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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遗留深坑 学生溺水身亡 孩子父母与挖砂人三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12:22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本报讯 (记者 郭 晶 赵晓燕)小军(化名)放学途中在采挖砂石遗留的深坑溺水身亡,其父母将挖砂村民及学校告上法庭。古交法院一审判决采砂村民赔付8万余元后,三村民不服提出上诉。10月1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小军父母诉称,儿子是古交市镇城底雁门小学五年级学生。2007年6月27日17时许,小军放学后与同学在汾河边玩耍时不慎落入镇城底镇村民张全儿、张永明、薛永刚、薛永明采挖砂石遗留的深坑溺水,最终不治身亡。小军父母认为,张全儿等未经有关河道主管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内采挖砂石,在遗留深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既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也未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是小军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下雁门小学组织学生到上雁门小学参加考试后在事先未能告知家长,较平常提前两小时放学致使小军脱离监护人保护溺水身亡,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为此,请求判令张全儿等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247000元。

  2008年9月9日,古交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军父母不服上诉至太原中院,太原中院将该案发还重审。今年6月12日,古交法院判决张全儿、张永明、薛永明支付小军父母84229.5元,驳回小军父母要求薛永刚、古交市镇城底雁门小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张全儿、张永明、薛永明不服,上诉至太原中院。

  上诉人认为,挖砂地点不属公共场所,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人迹罕至的野外设置警示标志,因此无需必然设置。且案件发生时小军已年满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自己到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河水中下水玩耍的危险性,但因其疏忽大意和自身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一审原告对自己的儿子也未尽到监护责任,使其脱离监护在无保护危险区域玩耍,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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