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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配套商品房满2年可变现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12:50  新闻晚报

  □记者 杨冬

  晚报讯 本市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有新规可循。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中了解到,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房屋必须用于市重大工程、重点旧改项目动迁安置,并在动迁协议中明确安置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回购房屋供应后,不受5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配套商品房供应和管理,确保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和重点旧区改造项目动迁对安置房源的需求,制订该《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已安置房源回购的适用范围为: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需要转让的,应当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

  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的回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满2年,且无任何产权纠纷;房屋产权人他处有房,且无住房困难问题。回购的价格方面,《试行办法》明确,房屋回购价格参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产权人按本试行办法规定,将房屋转让给回购实施部门的,免收政府收益。

  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屋的回购,原则上由原安置区县的房管部门组织本区县相关单位和动迁公司实施。原安置区县房管部门无意对已安置房源进行回购的,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报告,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定其他区县房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房管部门在实施回购前,应当书面告知配套商品房产权人,编制房屋回购使用计划,指定相关单位或者动迁公司实施回购。

  在回购房屋的使用和管理上,《试行办法》还明确,回购房屋的安置价格,由区县房管部门结合回购价格、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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