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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里老人被弱智打伤后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12:50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 陆慧 通讯员 韩根南

  父亲在敬老院里,被同一房间的弱智老人打伤后死亡,家属将敬老院和弱智老人的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日前,闸北法院判决,敬老院和弱智监护人在20%打伤致死诱因内分别赔偿1.98万元和2.97万元。

  敬老院内被室友打伤

  2005年11月,余某作为其父亲的担保人,将父亲托给敬老院,并与敬老院签订了 《托老收养人员合同》,双方约定老人为二级护理。对方弱智者先于老人入住该敬老院,也为二级护理,二人被安排同住一室。 2006年5月初,老人遭弱智者殴打,敬老院工作人员发现后,即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经诊断老人右眼挫伤,外伤性球结膜下出血。

  次日上午,余某赶往敬老院看望其父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可同月10日凌晨,余某父亲的病情发生变化,被送往市级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钝挫伤,皮下淤血,结膜下出血。当晚,余某报警,经验伤,结论同上。两天后,伤者出现昏迷,被送至另一家市属大医院留院观察治疗,给予对症治疗后好转出院。 2006年6月至7月,余某父亲被送进医院康复治疗后,又多次入住其他医院康复治疗。

  家属申请司法鉴定

  同年7月,司法鉴定中心对余某父亲的伤情程度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余某父亲遭外力作用致右眼挫伤,外伤性球结膜下出血为轻微伤,外伤为脑梗塞发病的诱发因素。

  2007年7月,法院根据余某的申请,再次对余某父亲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余某父亲脑梗塞病情稳定时段的病情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三级伤残程度,目前病情已经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级伤残程度。后余某父亲因多脏器功能衰竭、重症肺炎、二型呼吸衰竭于同年9月26日死亡。

  法院:敬老院安排欠妥

  审理中,余某变更请求权基础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另外原、被告双方对部分赔偿项目的赔偿基数达成一致意见,即医疗费4391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鉴定费2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责任承担比例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法院认为,弱智者殴打余某父亲至其受伤,因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敬老院在明知弱智者的情况下,仍将其安排与余某父亲同住,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与合理安排之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余某要求敬老院和弱智者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救护车急救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辅助费用、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据此,综合考虑余某父亲的年龄、身体状况、原发性疾病等诸多情况,法院认定敬老院和弱智者参与度为20%,而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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