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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令”需制度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14: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一得之言

  YIDEZHIYAN

  □梁江涛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今起通过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向社会公布。与以往相比,《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既有对初犯者免予罚款的“宽”,也有对累犯者罚款达数万元的“严”,并将香港的“社会服务令”制度借鉴其中,对4种违法行为将作出30小时义工服务的规定等。(10月12日《晶报》)

  违章处罚借鉴香港“社会服务令”制度,让法律更有人情味,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在交通违章处罚中,它不仅让违法者无偿付出自己的劳动,受到应有的惩戒,而且通过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向社区提供服务这一机会,使不同社会阶层的公众之间得到沟通和交流,特别是让社会强势阶层更多地了解和感受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以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其对法律的敬畏与对他人生命权的尊重,对教育自身、警示来者都大有裨益。因此,“社会服务令”不失为治标又治本的多赢之策。

  不过,要看到,深圳只是原则规定了4种违章情形、30小时服务时间和明确社会服务的主要方式,即到指定的医院参加义务护理或参加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活动,对如何监督执行暂无具体办法,那么,如何能够监督到位,防止被处罚人钻法律漏洞呢?

  这就需要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以调整和规范交通违章“社会服务令”实施中各方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应通过专门的细则明确违章者社会服务的范围,不一定局限于医院,包括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图书馆、公交车和公园绿地维护等所有公共事业都应纳入其中;明确执行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和指定服务机构、义工社团、社区组织的共同监督内容、方式和责任;明确被处罚者提供社会服务应享有除薪金之外的劳动保护权利,以及明确拒绝服务或变相拒绝服务的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只要有细化的制度跟进,交通违章的“社会服务令”更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就一定能在强化道路交通管理中更好地发挥教育与惩戒并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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