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处理欠薪问题有望“提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15:24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鲁哲)中国上海网站昨天公布了市政府第19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规定适当扩大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欠薪保障金审核垫付的权限,处理欠薪有望“提速”。

  区县人保局可限额审批

  ●规定将第六条修改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制定欠薪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制度;审核、决定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欠薪事项;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决定垫付的欠薪款项;指导、监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欠薪保障工作。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垫付欠薪申请;审核、决定规定数额以内的垫付欠薪事项;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垫付的欠薪款项。

  ●规定将第七条修改为欠薪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拨的欠薪保障金,存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设的专户,实行分账核算管理。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规定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劳动者申请垫付欠薪的,应当自取得证明欠薪事实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劳动者因非自身原因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适当延长其申请期限。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垫付的决定;对于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事项,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决定。

  按照原来的规定,垫付欠薪程序较为复杂。通过调整,有望快速处理欠薪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提高行政效能。

  根据规定,属于下列人员的,不予垫付欠薪: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欠薪企业中与前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月工资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3倍的人员。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