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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误解协议赔30元 上海法院行使撤销权判赔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15:5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上海十月十三日电 (章伟聪 陈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李女士,由于事故当时对自身受伤情况存在重大误解,匆匆与对方签下了接受赔偿三十元人民币的调解协议。之后,潜伏的伤情让李女士吃足了苦头。在经历两次手术、花去数万元医疗费后,李女士将肇事的张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十九点六万余元。

  记者今日获悉,上海长宁区法院新近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女士十二万元,其余五点二万余元由张小姐赔偿。

  去年八月十八日早晨,李女士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张小姐驾驶的汽车在变道时不慎撞倒。警方认定张小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赶时间,在民警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张小姐一次性赔偿李女士自行车损失费三十元并当场支付。

  被撞后的李女士虽然感到下腹部有刺痛感,但没太在意。可是腹部的疼痛感一直没有消退,并在三天后将李女士“击倒”。经医院诊断,李女士或有上消化道穿孔,并于八月二十一日收治入院,进行手术。

  今年三月,李女士再次入院手术治疗。两次住院治疗,仅医疗费一项就用去三万两千余元。今年四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自己与张小姐达成的调解协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与张小姐一起,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十九点六万余元。

  审理中,因原、被告共同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机构肯定李女士的伤情及治疗与之前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对李女士的伤残等级和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等作出相应评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法医学鉴定结论表明,原告在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时,存在对自身伤情的重大误解,因此,原告诉请撤销调解协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法庭遂判决撤销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根据法律规定和鉴定机构的相关评定,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辅助用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2万元;判决被告张小姐赔偿上述费用及律师费等五点二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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