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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上跳下站台左脚骨折 法院成功调解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16:50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蔡艳荣通讯员宋军)日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经庭下调解,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原告宋某诉称,2007年3月1日18时许,他从衡水站乘坐某铁路局某次列车前往邯郸站。列车到达邯郸站时未报站,他没来得及下车,他赶紧询问是否到站后,列车员才急忙打开车门,此时列车已开动,宋某跳下车后摔倒在站台上,造成左脚跟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宋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铁路局等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25895.79元。

  被告某铁路局认为,宋某在列车启动后自行跳车造成伤残,属于自身原因所致,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双方分歧较大,经法官庭下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铁路局补偿原告宋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种损失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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