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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水电气缴费将入信用记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5日03:44  南方都市报

  本报综合消息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有望告别无法可依的现状,即日起至11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度提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将保存5年,个人犯罪记录将保存7年。

  意见稿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此外,央行透露,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

  个人征信要求和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但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个人征信业缺乏法律支持与明确界定。为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报告都是通过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数据库来查询的,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就意味着,个人信用报告将保存5年,而个人犯罪记录将保存7年。

  据了解,国际上一般的做法也是保留7年。对于信用卡逾期记录,如果打印信用报告,仅显示过去两年的还款信息。按照美国的做法,一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

  截至目前,个人可随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免费获取其个人信用报告。不过,征求意见稿对此表述为,个人每年只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这可能意味着个人查询多次信用报告也要付费了。 《京华时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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