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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介入侦查“艾滋女”案师出有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0日08:35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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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女子闫德利对媒体称,之前网上所传其身患艾滋病,并公布多名嫖客电话号码的举动,都不是真的,而是其前男友为报复她而恶搞的。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侦查此案。

  如果闫德利所说属实,那么,她的前男友就可能涉嫌诽谤罪了。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诽谤罪通常是自诉案件,要由被害人自身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自诉,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容城县警方介入侦查此案是否师出有名呢?对此,笔者认为,在“艾滋女曝光男伴”案中,可以考虑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因为如果闫德利所介绍属实,她本人没有公布这样的博客文章,而是其前男友为报复她而发布的博文,那么,这个前男友就不仅损害了闫德利的名誉,而且还损害了279位公民的名誉,因为在博文中不仅披露了这279位公民的电话,而且还称他们是“嫖客”,并暗示他们与曾与身染艾滋病的闫德利发生过性关系,也有可能染上艾滋病。更重要是,这种诽谤行为还引发了社会上的恐慌心理,这篇博文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数千网友跟帖,痛骂这名叫“闫德利”的女子,并为“艾滋女”向如此多人传播艾滋病感到恐慌。还有网友表示,希望能早点把传染的人找到,要不然扩散开了怎么办,希望那些被传染的早点去做检查别逃避。

  由此来看,这种诽谤多人并且引发社会恐慌的行为,应当可以认定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完全可以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此,容城县警方介入侦查此案师出有名。

  江西杨涛检察官

  法律规定需要得到社会文化的认同

  一位朋友说到一个新近发生的醉驾伤人事件:一位男性同事,在亲戚婚宴上喝高了,但这位中年男子自我感觉良好,不听劝阻,强行上了自己的车子,来劲地发动,狠劲地前冲,立马就撞了,车毁人伤,把“前喜宴”变成了“后悲剧”。

  从法律角度看,醉驾害人属于“万国公罪”,到哪里都是罪。从文化角度看,醉驾是一种劣文化,它是酒文化的延伸,是“干杯文化”的后续。

  国人好饮,这是有悠久历史的。古人没有小车好开,喝高了主要害的是自己,所以对酒文化本身有褒有贬。比如有些说法,多有矛盾:“酒逢知己饮,诗向会人吟。”“醉觉乾坤大,闲知日月长。”“三杯通大道,一醉解千愁。”“药能医假病,酒不解真愁。”“莫饮卯时酒,昏昏醉到酉。”“酒中不语真君子,财上分明大丈夫。”“渴时一滴如甘露,醉后添杯不如无。”“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来明日忧。”“若要断酒法,醒眼看醉人。”到了当代,大抵已成为易中天所说的情形了:“昔日酒逢知己千杯少,现在酒碰千杯知己少。”

  尽管“酒碰千杯知己少”,但“喝喝喝”之声不绝于耳,这跟当下官场大吃大喝风、乱吃乱喝风密切相关。正是官场劣文化,助长了喝酒劣文化,而喝酒劣文化,又进而助长了醉驾劣文化。权力带酒,酒后驾车自然是更加无所顾忌,甚至飞扬跋扈。

  对酒驾醉驾的治理,光有法律法条是不够的,需要一种文化认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就是一个重要的酒文化理念,这应该成为一种常识深入人心,人人遵守。

  不久前,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这个规定立刻引起很大争议。褒贬双方主要观点有:同车者应有劝阻醉驾的法定义务、同乘者受罚有必要、司机醉驾不能由乘客担责、醉驾“有病”乘客“吃药”是“株连”、治醉驾搞连坐合情不合法……我想,此规定将乘客纳入视野,出发点是好的,也有助于抑制酒驾劣文化;但对于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应是批评教育为主,而且乘客与醉驾司机的不同关系也应区别开来,对于乘客是否知情也应区分对待。法律规定的文化认同很重要,但文化认同的培养也需要一个过程。

  无论如何,遏止酒驾、醉驾劣文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成为我们共同的社会文化心理。

  浙江徐迅雷媒体人

  官员“复出机制”应让公众有话语权

  近两日,天涯、腾讯等多家网站论坛爆出消息,河南省称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复出,任该市“引才办”主任。之后,郑州市委组织部否认了这一说法,并称逯军仍在家反省,并未复出。

  为什么出现“逯军复出”的网帖?一方面是网友对逯军的“关注”;另一方面,是对问责官员复出的司空见惯。对去年震惊全国的“6·28瓮安事件”,被撤销瓮安县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悄悄地“复出”,调任该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华南虎事件被问责官员朱巨龙也“低调复出”。因三鹿奶粉事件,原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被国务院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消息人士称,鲍俊凯的新职务为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

  “官员失责———被问责———再复出”,民众看到了问责制的“严厉”,同时,更发现问责官员很多在较短的时间内“复出”。对此,质疑声起:别让“免职”成为问题官员的“假期”;问题官员复出架空问责制;明晰权责才有真问责;理顺官员复出机制亟待吏治革新;问责不是儿戏,复出需要规范……有评论认为,问题官员不是不能复出,而是该怎样复出才能让公众接受。对问题官员的问责,是一种制度性惩罚,问题官员的复出也应该有一个制度性出口。前提必须是程序公正———要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信息透明———要让公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除了质疑之外,更多的是建设性意见,内涵民意民智和公民责任。建立健全“复出机制”,每一个公民都有话语权,有关方面也要耐心诚心地听一听民众“说话”。民众在“说话”,但复出机制没有“听进去”,或者说不屑一顾。有关方面对“官员复出”的民众质疑保持“沉默”,很低调,或不予理睬,或避重就轻,或官话搪塞。时至今日,呼声很高的“官员复出机制”没有实质性进展。

  其实,官员如何复出问题已有“民智答案”,不乏真知灼见,为何有关方面就听不进去呢?老百姓所说的话,就是在“替党说话”,在“替人民说话”,在“替正义说话”。复出机制的缺失,正面临着“千呼万唤”的舆论压力,压力就是动力,制定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已是迫在眉睫。只有让官智与民智“互动”起来,才能建立健全问责官员复出的必备条件、充足理由、法定程序和监督机制。

  安徽王旭东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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