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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也不能触犯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6日04:37  大众网-大众日报

  □ 记者 吴允波

  通讯员 宋成松 武妍君 报道

  本报济南讯 发现形迹可疑之人,家住济南市天桥区马家庄怡园小区的王某遂上前盘问,在阻止对方离开时将对方用刀划伤。10月23 日,记者从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获悉,经该院审理,判决王某见义勇为过度,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4月11日晚,周某窜至王某暂住的马家庄怡园小区,从一楼上到六楼,后又来到地下室。王某听见有人按门铃,后来家里又停电,觉得奇怪。联想到前几天女儿在开家门时遭到一年轻男子骚扰,遂携带1 把水果刀、1个手电筒下了楼。在地下室发现躲藏的周某后,王某对他进行盘问,周某无法回答。王某让周某打110报警,并说“110来了你才可以走。”周某冲上楼梯欲往外逃跑,王某一脚将他踹下楼梯。周某再次冲上楼梯后,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周某的下颌、左前臂划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5月9 日,王某被取保候审。受害人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某 4300 元。其后,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天桥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王某出于见义勇为的目的和周某发生冲突,持水果刀将周某划伤,其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没收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

  点评

  天桥区法院刑庭副庭长王勇: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见周某形迹可疑,遂对他进行盘问。而周某答非所问,并急于离开。王某阻止其离开,并提示周某打电话报警。 王某在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对不明身份的人进行盘问,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从案情来看,王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王某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可以报警让警方来处理,也可以将不明身份的周某扭送至公安机关,这些做法都是正确的。 但王某在阻止周某离开时,在自身安全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用刀将周某刺伤,就超出了见义勇为的限度,自己反而成了违法犯罪者。此案提醒广大市民,见义勇为精神可嘉,但不能超过法律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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