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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坪坝:律师介入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程序

  ■实践探索

  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在审查逮捕未成年人郭某涉嫌抢劫一案时,发现郭某系外来人员,通知不到他的监护人,经批准,检察人员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及时通知法律援助律师一同前往羁押场所。以律师的讯问在场权为突破口,从2009年3月开始,该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中对律师充分介入制度进行实践探索。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自我控制力差等特殊的身心特征,这使得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为自己进行有效抗辩。该院检察官陈祖英以审查逮捕程序为例介绍,有的未成年人在侦查机关多次强化讯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正当合理的辩解;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也无法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意见形成有力的答辩,从而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而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制度,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也不能有效得到落实。这样一来,迫切需要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能够依法有效行使职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其实,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特别保护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国际惯例。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施鹏鹏教授介绍,“在欧洲,特别强调律师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包括审查逮捕程序中。”

  ■三大权利保证律师充分介入

  据介绍,该院专门制定了《审查逮捕环节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律师介入暂行办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可以介入审查逮捕程序,并且重点规定了介入律师享有讯问在场权和发表意见权。同时,为保障律师对案件事实充分了解,发表意见时具有针对性,该院又补充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律师可对扫描的卷宗进行查阅、摘抄,也可通过摄像等方式予以复制。随后,针对委托律师案件比例极低的现状,该院争取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力支持,形成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联动机制,保障了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能得到律师及时介入。

  一位参与过此类案件办理的律师认为这项制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对此,该院检察长夏阳解释到,律师阅卷权侧重于对未成年人实体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律师发现案件真相;律师讯问在场权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程序权益的保障,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对司法的恐惧感;律师发表意见权则保障了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行使其职责,降低了未成年人羁押率。据了解,该项制度实施半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批捕率由去年的19%大幅上升为51.8%,其中律师建议不捕的又占了67%。

  ■符合刑事诉讼发展规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认为,这项制度符合立法精神,也符合党和政府一贯的挽救教育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政策。

  顾永忠说,“更重要的一点是,该项制度体现刑事诉讼特征,符合刑事诉讼发展规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明确提出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这暗含了羁押逮捕程序的司法化、诉讼化特征。该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中扩大律师的参与权,律师可以阅卷、参与讯问甚至发表意见,再加上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请批捕时说明理由,有助于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司法化进程,为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提供了正当性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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