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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得以落实的有效途径

  □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陈舒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出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凡涉及到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均纳入重大事项范围。

  笔者认为,该《办法》的修订,将有力推进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权的落实,是广州民主法制建设试点的重要内容。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的权力。但是,多年来,对于人大常委会如何具体行使此项权利,却是争议颇多。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或办法,但是往往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措施和程序。为此,每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此次广州市修订出台《办法》,应当说是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细化诠释,提出了落实路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为《办法》的修订出台感到兴奋的原因也就在于此。相比较于其未修订前的旧《办法》,新《办法》用相当大的篇幅规定了“一府两院”提交重大事项报告给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提出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或者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规定,对应当报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

  这些规定,让广大公众看到了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利,付诸行动的决心和信心。

  作为代表,笔者体会最深的是,监督权行使的前提是知情,了解的情况越客观越全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越到位,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定就越能反映人民的呼声。所以,法律的实施,最需要的是公众的认同和参与。《办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民主的理念。

  《办法》总结和吸纳了有关法律制度先进的理念和实践,为公众行使知情权敞开了一扇大门。这使得人大不但要做“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者,也要自觉肩负起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

  改革无止境。《办法》的修订出台,寄托了广州市民主政治改革进步的希望,希望它在不断改革的进程中,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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