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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化申诉人冰封已久的"心结"

  上图:淮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葛志军(左三)听取息诉方案汇报。

  下图:10月21日,控申和侦查部门干警共同做申诉人高某的息诉工作。

  “我以前到不少部门申诉过,拿到的答复都是比较刚性的法言法语,看了以后一直不能理解。这次看到你们答复中‘检察官寄语’部分,入情入理,很多话说到了我的心坎上。我对你们的工作表示理解,不再到处跑了。谢谢!”近日,申诉人刘某对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官说。

  处理涉检信访的关键在于息诉,但涉检信访案件一般是其他部门或单位办结后的再申诉案件,复查处理的难度很大,息诉工作更是难中之难。2006年以来,淮安市检察机关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运用“辩论制”、“息诉方案”、“检察官寄语”,成功破解涉检信访息诉难题,办理的30余件重点涉检信访案件全部结案,息诉率达90%以上。今年以来,该市已无新积压的涉检信访案件。

  A “辩论制”,站在申诉人的角度考虑问题

  在淮安市检察院控申处,时常传出激烈的辩论声,那是因为“申诉人”参与了案件的讨论。检察官们在办案中发现,吃透申诉理由,有的放矢地提出复查意见,进而作出复查决定,是有效降低再申诉率的良策。因此,该处打破“一人为主”的复查模式,引入“辩论制”复查方式。

  所谓“辩论制”复查方式,即由两名检察官负责案件复查,其中一人充当“申诉人”角色,负责吃透申诉理由,在申诉理由凌乱、条理不清时,总结提炼出相应的法律依据,案件讨论时,从申诉人的角度出发,以“原决定错误”为立论基础与承办人展开辩论,达到“理越辩越明”的效果。大家笑称:“先说服我,再去说服当事人。”

  2007年,该处干警在讨论一笔多年前的扣押款是否应该返还当事人时,引发了激烈的辩论。某企业老总王某在任期间获得了一笔20余万元的奖金,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此款被扣押,但法院以贪污罪和诈骗罪对王某判刑时,并未认定这笔奖金为非法所得,王某的家属据此向检察机关提出返还请求。

  办案干警认为:王某任职期间的所谓赢利,相当一部分是经营中靠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的,不应该享受奖励,这笔奖金应返还给被害单位。但承担申诉人角色的干警提出:检察机关对于财产的处理必须于法有据。就本案看,王某经公司股东大会和主管部门批准,获取奖励,程序上是合法的,作为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已经给予其审判,并对单位判处了罚金,王某个人已无向被害单位赔偿、补偿的义务。况且,法院并未就奖励款作出判决。如果王某所在单位或被害单位认为王某不应获此奖励,有其他救济渠道,检察机关首先考虑的是“有没有权管”,而不是当事人“应不应该得”。“申诉人”的这一观点,得到了该院检委会的支持,财产依法返还后,王某的家属连声道谢,感谢检察机关执法公正。

  B “息诉方案”,让息诉工作有的放矢

  “结案容易息诉难”,淮安市检察院将制作“息诉方案”作为办理申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对待结案件,承办人必须对结案后申诉人或对方当事人再申诉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多方面思考问题,提出做好息诉工作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方式,并将其写入结案报告。此举进一步增强了案件承办人的责任心,使之必须对如何做到“案结事了”进行系统思考,更重要的是,由于息诉工作的方法、步骤更加明确,工作的针对性更强,做到了有的放矢,效果更加明显。

  今年春节刚过,徐州的徐女士就坐到了淮安市检察院接待室,自从她女儿2002年被女婿杀害后,在徐州与淮安之间,她已不知道奔波了多少趟。“女婿没有精神病!你们检察机关要立案监督,还我女儿一个公道!”对于老人的请求,侦监处调卷审查后,认为案件处理是正确的。但是承办人员没有“结案了事”,考虑到申诉人老年丧女,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反映问题多年,心中积怨没有消除,已经形成固有的思维定势,仅做程序性的答复解释工作,很难达到息诉效果。侦监处干警便与控申处干警潜心研究如何做好申诉人的答复工作,逐条拟定息诉方案。

  想到徐女士常挂在嘴边的话是:我的律师如何如何说,我咨询的精神病专家如何如何说。办案干警说:“把他们请来,大家开诚布公地交换意见,不是更好吗?由于你和律师、专家住在外地,来淮不便,费用也高,我们可以上门去答复,时间、地点由你定,怎么样?”

  “你们能这样吗?”对于检察干警的态度,徐女士有点怀疑。

  “你放心,我们说到做到!”

  时隔不久,答复工作在徐女士的住所地进行。针对申诉人及其律师等提出的20多个问题,检察官逐一展示证据,逐条逐项予以解释答复,仔细分析案情,详细阐述法律依据,取得了参与人员的一致理解。徐女士的律师当场表示,对检察机关严谨细致的办案态度和以人为本的工作作风,非常钦佩,建议申诉人息诉,同时表示将配合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息诉工作。

  C “检察官寄语”,化解申诉人心中积怨

  造成刑事申诉的原因错综复杂,除了案件确有冤错未得到纠正外,还有申诉人固执己见、借机牟利、口服心不服等诸多原因。对于案件处理正确但久诉不息的申诉人,法律文书中刚性的法言法语及条款很难打动他们,淮安市检察院便尝试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以“检察官寄语”的形式,书面对当事人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阐述,力求“以情感人、以理省人、以法服人”。“检察官寄语”以办案干警个人口吻,引经据典,分析利弊,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文书刚性有余,柔性、亲和力不足的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文某与胞兄因家庭问题多年不和,吵打不断,是当地有名的“上访专业户”。2006年,文某又因生活琐事与胞兄家人发生争执,被殴致轻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侄拘役四个月。文某以量刑畸轻为由,四处上访,2008年向淮安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承办人审查后认为,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研究后决定予以驳回。

  办案干警思考:中国人自古就有“厌诉”的观念,为什么这对亲兄弟会闹到如此地步?他们的心结一定要想法解开。为此,他们找来《诗经》中关于兄弟和睦的《棠棣》篇,并将其翻译为通俗易懂的白话文,在宣布复查决定时,将法律文书与“检察官寄语”以及《棠棣》的文言、白话篇一并送达,并苦口婆心地讲解手足情深、家和万事兴的道理。

  “棠梨树上花朵朵,花托花蒂两相依。世上朋友寻常人,亲情难比亲兄弟……”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文某读着检察官翻译好的《棠棣》中的诗句,冰冻已久的心开始渐渐融化……从此,文某再未申诉。后来检察官到文某住所地回访,社区及派出所均反映,两兄弟原来经常吵打,现在已经相安无事。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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