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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的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7日02:10  汉网-武汉晚报

  乔新生

  据武汉晚报报道,常青花园社区居民自发拼车,这是减少环境污染,减轻城市交通压力的文明之举。但是,拼车出行并非百利而无一害。其中不排除一些人购买家用轿车,是为了非法营运。当然解决这部分问题,不是采用钓鱼的极端方式,而是千方百计降低出租车的经营成本,提高出租车的运营效率。

  针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节约资源为出发点的拼车,涉及到交通费用、保险费用的分摊问题,如果发生车祸,还会出现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强调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拼车出行的时候,应最大可能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

  笔者的具体建议是:首先,武汉市政府应当重新修订城市交通规划,在城市中心区规定私家车必须载客出行,必要时可通过立法加收空载费用。

  其次,武汉市人大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禁止在车站、广场、码头私自载客,重申公共场所的电子摄像信息,以及交通警察的录音信息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如果私家车主在上述场所公开载客,应当以非法经营论处。

  第三,鼓励社区居民拼车出行,但是,不提倡私家车主从事金钱交易。在双方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产生法律纠纷,推定私家车主承担责任。

  第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为了防止少数乘客敲诈勒索,鼓励私家车主安装监控设备,一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执法机关提供证据材料,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新加坡、香港和伦敦城市交通管理经验表明,只要提高私家车的使用效率,鼓励居民拼车进城,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可以有效地缓解现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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