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律师造假 省市律协“清理门户” 对四名“害群之马”分别作出行业处罚 并建议司法机关给予吊销“执照”和暂停执业的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7日03:02  兰州晨报

  

律师造假省市律协“清理门户”
本报资料图片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记者10月26日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市律师协会已对导演“债托儿”制造假债务,替婚姻“亮红灯”男子骗妻子“净身出门”的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生凯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处罚,兰州市司法局已收缴李生凯的律师执业证,责令李生凯暂停执业,听候该局的行政处罚。据悉,省律协对另外3名违规律师也进行了行规处罚。

  律师造假第一案:导演“债托儿”制造假诉讼

  2009年初,婚姻亮起红灯的男子李某为了与妻子离婚时能够多分割财产,找了亲朋好友苏某等7人的身份证,并以上述7人作为原告,将自己和妻子樊某作为共同被告,分别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委托李生凯作为7名原告的代理人,对自己进行诉讼。李生凯未经7原告授权,在其起草的民事诉状、委托代理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上代替原告签名后向法院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苏某等7名原告中,3名原告与李某和其妻樊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4名原告虽与李某有债权债务关系,但7名原告在诉讼前和诉讼初期均不知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之事。据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7名原告的起诉。同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李生凯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作出了罚款处理。

  2009年10月17日,兰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召开会议,李生凯到会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兰州市律师协会认为,李生凯在代理诉讼活动中未经委托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代替委托人签名,向法院提起诉讼,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鉴于李生凯的行为已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社会声誉,决定给予李生凯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李生凯律师停业6至12个月的行政处罚。

  律师造假第二案:伪造印章炮制非法土地转让案

  今年36岁的李伟,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并担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2006年12月以来,李伟在担任甘肃双星纸品厂代理人、参与该厂土地被强制执行一案中,私刻甘肃双星纸品厂的公章,最终导致该厂10亩土地被非法转让他人。2008年1月11日,李伟被榆中县警方刑拘,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2008年7月27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以李伟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李伟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根据律师法和有关规定,经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研究,决定取消李伟的律师会员资格,并建议省司法厅吊销李伟的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造假第三案:制造虚假协议书获取4座房屋

  2006年5月,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甘世勇,与兰州乐赛特公司经理杨某等商谈,通过以“法院判决”的形式为该公司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权证事宜,并商定由甘世勇负责法院方面的工作。甘世勇虚构事实,制作了4份内容为“中亚药械厂欠兰州乐赛特公司材料款因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债过户”的虚假协议书,以及内容为“中亚药械厂未按期将房产过户诉请法院保护”的4份民事诉状。

  应甘世勇的要求,杨某指派孟某和王某分别担任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14日,甘世勇通过向时任兰州市某法院庭长冯某某“咨询”后,先将其中两案进行了立案。立案当日,冯某某在只有王某一方代理人在场且仅作简单询问后,便让与此两件诉讼案无关联的甘世勇制作了所谓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还将本应送达房地产管理机构的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交给代理人,致使兰州乐赛特公司以“判决”取得了位于兰州城关区盐场路112号院内面积为1875.71平方米的1、2号办公楼的两份产权证书。

  同年8月2日,甘世勇将所谓兰州乐赛特公司诉中亚药械厂另外两案,再次以上述同样方式交由冯某某办理。冯某某也“照葫芦画瓢”,致使兰州乐赛特公司再次取得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112号院内面积共计4524.71平方米房屋的两份产权证书。因上述4案,甘世勇获得“酬金”40余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以法官冯某某犯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甘世勇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3月27日,省律协惩戒委员会告知甘世勇可以要求听证,甘世勇表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罚。省律师协会认为,甘世勇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为了收取代理费而伪造证据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律师形象,应当予以惩戒和处罚。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决定给予甘世勇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律师造假第四案:24件诉讼案竟然伪造24个证据

  2004年5月开始至2007年7月,原系甘肃锦天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常东飞先后数次接受崔某、孙某等人的委托,为了帮助办理无法正常取得的房屋产权证,采取伪造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及向法院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办理房屋产权证。在其代理的24件诉讼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24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48份。其中支付令1份、民事裁定书17份、协助执行通知书17份、人民法院致房地产交易中心函和加盖伪造法院公章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致法院函13份,通过办理上述诉讼,常东飞收取费用22万余元。2007年9月23日,常东飞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2008年9月10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对常东飞案作出判决,该院以常东飞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常东飞以处刑较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6月17日,经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研究决定,取消常东飞的律师协会会员资格,建议省司法厅吊销常东飞的律师执业证书。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