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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重典背后的法律现代化迷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7日04: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闯红灯、超速、醉酒驾驶等行为的高额罚款条款面世,惹出争议无数。(见昨日《广州日报》A20版)

  对于交通违章的巨额罚款直接目的是在经济上增加违章成本约束驾驶员以降低交通事故率。类似情形在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由来已久,以重典之法惩处违规“小事”对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在彼时彼地确有奇效。但必须注意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遭遇的制度性难题。

  深圳毗邻香港,要求用“拿来主义”精神向香港学习法治政府建设的呼声此起彼伏,然而,早在1989年便有美国学者安·塞德曼、罗伯特·塞德曼教授夫妇质疑深圳试图全面移植香港法律、行政管理体制的做法,认为深港两地迥异的政治、经济环境难以生长出文本相似的法律。

  正如质疑深圳法律移植的两位美国学者所指出的,埃塞俄比亚移植了瑞士民法典,但它并没能成为黑非洲的瑞士。没有相同文化土壤和更多的非法律的约束资源,深圳就算移植了再完备的法律政治制度也不会变成第二个香港或是新加坡。按照多元现代性的观点,现代化绝不代表西方化,投射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则意味着深圳不需要“香港化”。由此可见,法律现代化不仅仅是一个制度性问题,不仅是中国向谁学习的问题,更是一个如何反思自身文化、建构中国法律现代化知识体系的问题。

  依照学习新加坡盛世用重典的思路,深圳是不是也可以引入新加坡继承于英国的鞭刑来惩罚违章?1000元罚不住飙车的富家子弟,让公民对违规行为产生“耻感”才是法律治理的王道。与其机械地照抄重典,不如好好研究一下中国法文化中对传统的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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