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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小时内抢救费可垫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7日04:08  大洋网-广州日报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本报讯 (记者王鹤)日前,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等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获得救助基金垫付其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基金面对3种救助情况: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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